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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5〕88号
  • 【发布日期】2005-04-04
  • 【生效日期】2005-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

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

(厦府办〔2005〕88号)




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配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保证我市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进一步规范我市宣传标语、横幅、看板等宣传广告的设置、悬挂、张贴等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文明办、市城管办制定的《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宣传标语设置,创建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 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 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宣传标语主要是指各类宣传标语、宣传横幅、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的宣传看板、宣传气球等。

第三条 除了国家、省重要检查及市委市政府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外,严禁任何单位在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公共绿化带、跨街人行天桥等设置宣传标语和广告。

第四条 宣传标语发布者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宣传标语,承办者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宣传标语管理承诺书。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共绿化带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其承办者需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备。

第五条 设置、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期限为十五天,期满后设置者应自行及时拆除清理。

第六条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或未报备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超过期限未自行拆除的宣传标语,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宣传标语承办者承担。

第七条 市、区城管办负责检查监督宣传标语的规范设置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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