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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岭澳核电厂在L205/106大修期间进行辅助厂用电源系统扩建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7〕163号
  • 【发布日期】2007-12-27
  • 【生效日期】2007-1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岭澳核电厂在L205/106大修期间进行辅助厂用电源系统扩建工作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岭澳核电厂在L205/106大修期间进行辅助厂用电源系统扩建工作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163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L205/106大修期间进行岭澳核电厂辅助厂用电源系统(LGR)扩建工作特许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07〕6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在L205/106大修期间进行岭澳核电厂辅助厂用电源系统(LGR)扩建工作不会对机组引入额外的风险,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改进,加强大修期间的管理,确保岭澳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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