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 【发布日期】2007-12-21
  • 【生效日期】2007-1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规定自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

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附表: 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