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玻璃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发改工业〔2007〕1196号
  • 【发布日期】2007-12-18
  • 【生效日期】2007-1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玻璃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玻璃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

(闽发改工业〔2007〕1196号)




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玻璃项目有关事项的请示》(漳旗玻字[2007]02号)和东山县发改局的请示(东发改[2007]152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2691号)和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我委于2007年7月31日以闽发改工业[2007]713号文核准了你司日熔600吨、900吨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项目。经对照新颁布的《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52号),同意该项目仍可按原批复继续执行。请你司严格按照《平板玻璃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在项目的工艺与装备、产品品种和质量、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依据相关准入条件执行。根据有关规定,该项目投产前,必须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安全生产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正常生产和销售。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