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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六盘水野马寨电厂和发耳电厂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130号
  • 【发布日期】2007-12-17
  • 【生效日期】2007-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六盘水野马寨电厂和发耳电厂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六盘水野马寨电厂和发耳电厂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黔府办发〔2007〕13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但是,在极少数地方和部门也还存在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行为,对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最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六盘水野马寨电厂和发耳电厂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了调查。为加强警示教育,严明纪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制止电站项目无序建设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32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站项目清理及近期建设安排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8号),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对全国电站项目进行了清理,并于2005年7月15日发布了第38号公告,将我省六盘水野马寨3号机组和发耳电厂列入停建名单,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立即停止建设违规项目,并停止项目各项前期工作。但野马寨电厂3号机组和发耳电厂均未认真执行38号公告,继续违规建设。2007年1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在通报全国环境严重违法项目时,再次叫停野马寨电厂和发耳电厂,并第一次实行“区域性惩罚”,停止审批六盘水市所有建设项目。同时,将野马寨电厂和发耳电厂作为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监察部,监察部责成省监察厅进行调查处理。省监察厅调查表明,在野马寨电厂和发耳电厂环境违法案件中,项目业主单位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纪观念淡薄,在环评未经国家批复的情况下,组织两个电厂的建设和生产。在38号公告叫停后,未做到令行禁止,仍然继续建设和生产。同时,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未严格按照国家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开展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

六盘水野马寨电厂和发耳电厂环境违法案件,使国家停止审批我省六盘水市所有建设项目,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向省人民政府和监察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书面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抓紧进行整改,彻底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省环保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处罚;省监察厅对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六盘水野马寨电厂和发耳电厂环境违法案件中汲取教训,以大局为重,切实转变观念,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及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加强环保执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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