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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北京市延庆县城等9个镇为“国家卫生镇(县城)”的决定
  • 【发布单位】全国爱卫会
  • 【发布文号】全爱卫发[2007]18号
  • 【发布日期】2007-12-14
  • 【生效日期】2007-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北京市延庆县城等9个镇为“国家卫生镇(县城)”的决定

全国爱卫会关于命名北京市延庆县城等9个镇为“国家卫生镇(县城)”的决定

(全爱卫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根据北京市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推荐,按照《国家卫生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省级爱卫会通过考核基础上,全国爱卫办经严格资料审核和现场暗访认定,决定命名北京市延庆县城等9个镇为“国家卫生镇(县城)”

希望被命名的镇(县城)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全面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努力迈向新台阶。

附件:国家卫生镇(县城)命名名单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卫生镇(县城)命名名单

北京市:延庆县城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城、苏州市通安镇、浏河镇

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街道

河南省:洛阳市石寺镇、驻马店市确山县城

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

新疆自治区:喀什市泽普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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