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生猪储备入栏计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 【发布文号】闽经贸市场〔2007〕875号
  • 【发布日期】2007-12-11
  • 【生效日期】2007-12-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生猪储备入栏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级生猪储备入栏计划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7〕875号)




漳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经贸委、财政局,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意见》(闽政[2007]21号)要求,现将第一批省级生猪储备任务1000吨(折合20000头)下达各有关承储企业(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栏、出栏时间。本批储备生猪入栏时间为2007年12月15日,出栏时间为2008年4月30日。

二、落实储备计划。根据省经贸委、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级生猪储备管理办法》(闽经贸市场〔2007〕7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经贸委委托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为省级生猪储备具体操作单位。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要根据《管理办法》和省经贸委印发的《福建省级生猪活体储备实施方案》(闽经贸市场〔2007〕8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生猪入储,与各承储企业签订合同,认真落实省级生猪储备各项具体工作。

三、加强储备管理。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储备生猪日常管理,建立并逐步完善生猪储备台帐系统,及时上报储备生猪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有关设区市经贸委要督促辖区内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计划、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记录和储备生猪台帐,确保生猪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四、加强业务指导。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进行业务指导,指导承储企业建立台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