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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农渔发[2007]40号
  • 【发布日期】2007-12-01
  • 【生效日期】2007-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渔发[2007]40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今年10月以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截至12月17日,共发生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14起,死亡(失踪)12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1起、增加58人。其中,连续发生5起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0月3日,辽宁省丹东市渔船"辽丹渔25579"与货轮"东展彩艺5号"发生碰撞沉没,1人死亡,10人失踪;11月11日,浙江省临海市渔船"浙临渔2261"与巴拿马籍货轮发生碰撞沉没,1人获救,11人失踪;11月21日,山东省长岛县渔业辅助船"鲁长渔运926"因超载沉没,包括3名船员在内的7名人员获救,另有非法搭载人员15人死亡、1人失踪;12月7日,浙江省温岭市渔业辅助船"浙岭渔运281"因船体漏水沉没,4人获救,16人失踪;12月15日,浙江省奉化市渔船"浙奉渔11017"与利比里亚籍化学品船"台塑10号"发生碰撞沉没,1人获救,19人失踪。

针对当前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状况,为坚决遏制重大事故上升势头,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特别是2008年元旦和春节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和减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对广大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全国渔政工作会议精神,把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针对本地渔业生产特点,对今冬明春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部署,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二、强化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春节前要组织开展以渔船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活动。要深入渔船建造单位、渔业生产单位、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有针对性地对重点环节进行检查,查隐患、查漏洞、查死角、查整改。要重点针对近期发生事故的渔船船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帆张网、笼捕及渔运船等生产作业危险较大的渔船要登船检查;对涉嫌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的渔业辅助船以及其他非法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要立即责令停业并依法严肃查处;要严格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对适航性能差和不按规定配备通讯、救生等设备及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等有安全隐患的渔船,坚决不准予离港,并要求其立即整改;要切实做好渔船特别是老旧、高危渔船检验工作,从源头上严把渔船质量关。

三、强化教育,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以重大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与防范事故能力。重点开展以防风、防火、防雾、安全避让和合理装载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演练,不断提高渔民规范生产和海上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渔民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遵守值班了望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事故特别是碰撞事故发生;倡导渔民落实渔船编队生产制度,保证船队与岸上通讯畅通。要加强与海事、气象等部门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将近海航道和灾害性气象信息通知到渔船,积极引导渔民在作业过程中注意避开航道和及时收听天气预报。要利用春节期间渔民返港的有利时机,对到他国管辖海域、共管水域、公海和南沙生产的渔民进行涉外渔业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避免发生涉外和重大渔业安全事件。

四、加强值班,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要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级部门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核实有关情况,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渔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日常值班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要做到常备不懈,关键时刻"出得去船,救得起人"。

五、强化责任,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及时上报安全事故信息,严禁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对事故责任人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要求,认真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要针对近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重大事故频发的实际,认真总结近年来特别是近期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强的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2008年1月15日前分别报送至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

农业部联系电话:010-64193005,64193006,传真:010-64192955,电子信箱:fisheryccd@agri.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电话(传真):010-64464002,电子信箱:yanbo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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