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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为我省毕业生就业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
  • 【发布文号】闽人发[2007]199号
  • 【发布日期】2007-11-27
  • 【生效日期】2007-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为我省毕业生就业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为我省毕业生就业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

(闽人发[2007]199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我省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5]7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38号)精神,决定对为我省毕业生就业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有关机构给予专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补贴发放的对象

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或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为我省院校毕业生或省外院校福建生源毕业生就业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的人才中介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

二、专项补贴的主要项目和标准

(一)专项补贴的主要项目

1、人事档案接转投递、整理、保管补贴。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对为待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接转投递、整理和保管的人才中介机构,给予一定补贴。档案保管补贴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就业服务补贴。包括专场招聘会补贴、公共就业指导补贴。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或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举办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双向免费或对毕业生单向免费的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根据举办成本费用给予一定补贴;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或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举办毕业生创业辅导培训班、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培训班,或举办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心理辅导等专题培训班,根据培训班规模、培训天数、实际成本支出,以及对培训对象给予免费的情况等,给予一定补贴。

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予以补贴的毕业生就业免费公共服务项目。

(二)专项补贴标准

专项补贴标准由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公共服务项目的实际成本费用研究确定。

三、专项补贴的经费来源

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或受省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上述公共服务项目的,补贴费用由省财政支付;经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同意或受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上述公共服务项目的,补贴费用由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支付。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深入调研,做好毕业生就业免费公共服务项目和补贴标准的确定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各补贴项目的发放办法,严格审查程序,及时准确地把补贴发放到切实为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的有关机构。

(二)各单位在申领专项补贴时,必须如实申报。凡是向毕业生收费的项目,不得申领专项补贴。专项补贴要专款专用。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挪用补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追回补贴款。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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