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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82号
  • 【发布日期】2007-11-23
  • 【生效日期】2007-1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皖政办〔2007〕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7年5月以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精神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省政府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对省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决定第三批取消和调整107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2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75项(下放管理层级56项、改变实施部门1项、合并同类事项6项,其他处理12项)。清理结果业经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要针对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制定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审批操作规程,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提出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加强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对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也要在本系统提出衔接的意见和办法,明确审批主体、落实审批责任。各市、县政府也要及时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并公布结果,形成上下衔接、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各地、各部门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有关上位法新设定或者调整的由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相关部门统一申报,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公布后,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有关上位法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实施。

附件:
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5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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