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7〕115号
- 【发布日期】2007-11-20
- 【生效日期】2007-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 〔2007〕11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一些领域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按时足额拿到应得劳动报酬是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也是最迫切的要求。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是各级政府最基本的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采取过硬措施,确保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各地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重点检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高速公路建设、工农业产品加工、餐饮服务以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要加强组织领导,由各级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实行各部门联合执法。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相关机制,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效果落实。特别是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专门举报投诉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公开办公地址和举报投诉电话。春节前,各地要以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为主题,采取现场受理、政策咨询、法规宣传等多种形式,集中受理解决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强化社会各方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能力。
三、加大力度,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各部门在认真解决拖欠问题的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管,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应得报酬,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决不姑息。对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除依法强制执行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对情节严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协调,切实发挥部门联动机制的作用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组织开展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资工作,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案件和因工资拖欠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财政部门要加快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进度。宣传部门要在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的同时,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报道,特别是要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曝光力度。司法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工会组织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监察部门要对清欠工作中失职、渎职以及限制、干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缓收执行费,优先受理,优先执行,确保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
五、标本兼治,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坚持标本兼治的方针,加快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规范招用工行为;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欠薪企业及时预警;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向高速公路建设、村村通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延伸;要积极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劳动者权益告示牌制度,建立有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预防机制,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六、强化督查,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落到实处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力度,建立定期督查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不定期赴各省辖市和重点企业进行检查、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各省辖市也要组成相应的督查组,加强对县(市、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督查指导。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问题要跟踪督查,一查到底,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领导不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效不明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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