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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7〕1459号
  • 【发布日期】2007-11-16
  • 【生效日期】2007-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7〕1459号)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权变更等事宜的请示》(合保发〔2007〕第2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普盛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3393万股股份、2765万股股份、1576.5万股股份和2165.5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太阳生命保险株式会社、北京斯迈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德凡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北楚汉经贸有限公司。转让后,太阳生命保险株式会社持有你公司3393万股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的5.09%;北京斯迈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12665万股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的19%;湖北德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8037.9万股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的12.06%;湖北楚汉经贸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7965.5 万股股份,占你公司总股本的11.95%。普盛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

二、未经我会批准,外资股东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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