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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7〕139号
  • 【发布日期】2007-11-02
  • 【生效日期】2007-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汕府〔2007〕13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称市引导资金),是指省政府从2007年起连续四年每年安排我市5000万元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三条 市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包括:

(一)发展战略性产业和奖励企业上市,主要是支持开展产业规划研究、开展战略性产业工作和奖励企业上市融资;

(二)发展装备制造业,主要是扶持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做强做大;

(三)发展优势传统产业,主要是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四)发展现代服务业,主要是扶持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是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前款规定各专项引导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于当年度未使用的专项引导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查委员会(以下称市审委会),负责审定市引导资金使用总体计划和年度引导资金项目计划。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市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是发展战略性产业和奖励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负责该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负责该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经贸部门是发展装备制造业、发展优势传统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负责该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科技部门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的责任单位,负责该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财政、审计、税务、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各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申请市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四)符合《汕头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六)符合各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要求。

申请市引导资金的,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且不得同时申请多个专项引导资金。

第八条 市引导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申报市引导资金支持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市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及项目要求报送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其中,市直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高新区、保税区及各区县项目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报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

(三)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于每年6月底前制定引导资金项目计划报市审委会批准。

(四)引导资金项目计划经市审委会批准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市财政部门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

第九条 获市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银行开设引导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第十条 获市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向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其中,市直项目直接报送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高新区、保税区及各区县项目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

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汇总后,于当月20日前报送市审委会。

第十一条 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将各专项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综合报送市审委会,由市审委会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获市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报送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各专项引导资金责任单位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市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包括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按照省、市的规定进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第五年上半年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市引导资金,或者擅自拆分项目、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投向。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取消其市引导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或者不按时报送项目完成情况、不按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拨付资金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资金申请。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引导资金使用管理中聘请专家评审、法律诉讼、评估、审计、维护项目数据库、在媒体上发布信息、考察、调研以及其它管理费用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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