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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7〕131号
  • 【发布日期】2007-10-30
  • 【生效日期】2007-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环办〔2007〕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促进全国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根据《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的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化学需氧量(COD)减排措施季度报告的内容

(一)新增城市污水处理厂情况。新建成和新投产污水处理厂名称、地址、主体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及进、出水水量和COD浓度、投产运行时间;改建、扩建等污水处理厂增加的污水处理能力及COD减排量;深度治理(含中水回用)的污水处理厂增加的COD减排量。

(二)新建工业企业和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工程情况。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且每季度新增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事业单位,新增COD减排的工程名称、地址、处理工艺、投产运行时间和设计处理规模、实际污水处理量和COD减排量。

(三)淘汰落后产能情况。每季度取缔关停的企业或生产线名称、地址、生产规模、关闭时间和上年环境统计COD排放量。

二、二氧化硫(SO2)减排措施季度报告的内容

(一)新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情况。每季度新建燃煤脱硫机组所在电厂名称、地址、通过 “168小时”时间、装机容量、脱硫技术、脱硫公司、发电量(供热量)、原煤消耗量、原煤发热值和入炉原煤平均硫份。

(二)新建非电力工业企业SO2治理工程情况。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且每季度新增SO2处理设施的单位名称、处理工艺、投产日期、处理烟气量、减排SO2能力。

(三)企事业单位清洁能源替代情况。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且每季度新增燃煤设施改造为清洁燃料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季度煤炭减少量和清洁燃料增加量。

(四)淘汰落后产能情况。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且每季度关闭小火电机组所在的电厂名称、地址、装机容量、上年度SO2排放量、燃煤消耗量、煤炭平均硫份;关闭落后炼钢炼铁产能的企业及高炉名称、地址、容积、产量、烧结机规模、上年度SO2排放量;关闭小造纸、酒精、味精、小炼焦、小水泥、玻璃等落后产能的企业及生产线名称、地址、生产能力、上年度产量、上年度SO2排放量。

三、工作要求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结合环境统计工作,认真落实本辖区减排措施的季度报告制度。请各单位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本辖区减排措施实施进展情况(一式两份)报送我局总量办和规划司。逾期未报的,视该地区季度内无新增减排措施。

联系人:环保总局总量办 吴险峰

联系电话:(010)66556275传真:(010)66556282

E-mail:zlb@sepa.gov.cn

联系人:环保总局规划司 陈默

联系电话:(010)66556106

传真:(010)66556137

E-mail:wkcqi@126.com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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