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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125号
  • 【发布日期】2007-10-30
  • 【生效日期】2007-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7〕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正确处理煤矿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全省煤矿企业要坚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通过采煤前地面预抽、井下抽采(井下预抽、本煤层同步抽采、采空区继续抽采)等措施,努力实现先采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开发利用产业化,防范煤矿瓦斯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加强对高瓦斯煤矿企业的抽采管理。开采煤层中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抽采瓦斯系统进行抽采: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m?3/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m?3/min;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三、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6号,以下简称《通知》),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凡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新设采矿权的煤矿企业,提供的可研报告应包括采气、采煤内容,并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综合考虑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对已经依法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以地面抽采方式开发煤层气的,应依法补办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进行井下瓦斯回收利用的,不再另行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应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瓦斯回收利用水平,并应在向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煤炭开采利用情况年度报告的同时,将瓦斯回收利用情况一并报告;《通知》下发前,煤炭和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发生重叠且未签订协议的,由双方协商开展合作或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对煤炭、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开采;《通知》下发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签订合作协议的,按照先采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采气采煤相互兼顾的原则,妥善解决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交叉问题,并支持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四、实行财税支持政策,鼓励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和《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规定,煤矿瓦斯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瓦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瓦斯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瓦斯抽采企业应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独立核算的瓦斯抽采企业购进的瓦斯抽采泵、钻机、瓦斯监测装置、瓦斯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对独立核算的瓦斯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地面抽采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地面直接从事瓦斯勘查开采的煤炭企业,2020年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对煤矿瓦斯抽采企业实行财政补贴。凡企业开采的瓦斯出售或自用作民用燃气,以及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瓦斯抽采、销售和自用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瓦斯开发利用量的,除按照中央财政0.2元/立方米瓦斯(折纯)标准对瓦斯开采企业进行补贴外,省、市财政对煤矿瓦斯开发民用项目给予适当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瓦斯开发工业项目给予贴息。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
五、要积极鼓励煤矿坑口瓦斯发电项目建设。瓦斯电厂所发电量原则上应优先在本矿区内自发自用,需要上网的余量,电网企业应当予以收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电费,自用不足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应按市场价格补充用电;瓦斯电厂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电网企业应当为瓦斯电厂接入系统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网至公共联结点的工程,由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电厂至公共联结点的接入系统工程;瓦斯电厂上网电价,比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中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电价标准由2005年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鼓励支持采用单机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瓦斯发电机组,开发单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的内燃机组,以及大功率、高参数和高效率的瓦斯燃气轮机发电机组。
六、要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关键技术攻关步伐。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煤矿瓦斯对外合作模式,加快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瓦斯抽采水平。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瓦斯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组建山西省煤矿瓦斯治理工程研究中心,加快培育和积极引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的专业人才,建立先抽后采、煤气共采示范工程,集中人力物力,围绕煤矿瓦斯防治的重大问题组织攻关,并加快制定出台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管网建设管理规定,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和法律保障。
七、要加强政策引导,实施煤矿瓦斯价格分类管理。煤矿瓦斯经处理后,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优先并入城市公共供气管网。未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的民用瓦斯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并纳入政府管理范围的民用瓦斯销售价格,按照与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等可替代燃料保持等热值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确定,在瓦斯与天然气价格同等条件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安排和鼓励工业企业及城镇居民使用瓦斯。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制订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逐步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炭主管部门要利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提供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煤矿企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可用于瓦斯井上井下抽采系统建设。
九、全省各类煤炭企业所实施的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要按程序逐级申报,经省煤炭主管部门会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瓦斯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瓦斯发电、供民用燃烧、生产化工产品及汽车燃气项目等。
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核准制度,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或跨省(区、市)输气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输气管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瓦斯发电并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炭企业自采自用瓦斯项目,由煤炭企业自主决策,报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要制订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凡具备抽采条件的都要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抽采瓦斯系统。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在矿井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生产许可等方面都要严格把关,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对已经从事煤炭生产的,要限期制订、实施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在限期内未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和未达到整改要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十二、要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的瓦斯大气污染物排放具体标准,尽快建立瓦斯抽采利用相关标准体系,限制煤炭企业向大气中直接排放瓦斯,对超标准排放瓦斯的企业要依法实施处罚,强制煤炭企业加大瓦斯抽采利用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瓦斯排空。瓦斯开采、利用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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