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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2007〕106号
  • 【发布日期】2007-10-30
  • 【生效日期】2007-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7〕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切实做好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全省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全省所有城市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标准。“十一五”期末,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各城市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城市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家庭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与其原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城市,要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供应规模。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按成本价回购;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应当选择生活便利、设施齐全的区域。
(五)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五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六是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市、县廉租住房保障给予补助。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审查合格,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购房人家庭居住,不得出租经营。上述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按照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改造。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所有财政预算单位、国有企业一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住房消费能力。
(二)支持低收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放宽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
(三)放宽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各地可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允许低收入家庭职工提取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自住住房的大修,减轻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支出。

五、完善经济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经济扶持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三)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健全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2007年底前,合肥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报省建设厅备案。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尽快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五)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民生工程范围。建立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省建设厅为召集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处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对市、县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等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市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棚户区改造投资计划,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财政部门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税务部门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民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资金筹措与使用的审计监督。监察、价格、统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督查指导。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向省政府作出报告。2007年底前,要对各城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本实施意见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城市,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七)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省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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