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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龙岩市
  • 【发布文号】龙政综〔2007〕355号
  • 【发布日期】2007-10-29
  • 【生效日期】2007-10-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龙岩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龙政综〔2007〕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加快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步伐,全面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企业上市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围绕“10+3”重点产业,按照“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上市批次推进格局,全市力争到2010年境内外新增上市公司12家以上,其中:新罗新增上市公司3家,永定、上杭、长汀、漳平各新增上市公司1―2家,连城、武平各新增上市公司1家,市本级新增上市公司3家,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

二、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实施财政资金奖励。境内上市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企业成功上市,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境外上市的企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时,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企业成功上市,按纳税隶属关系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中:上市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纳税隶属市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二)实施股改税费补助。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调帐增加利润,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其补缴税额地方留成部份全额给予资金补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等规定执行。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由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其代扣代缴税额地方留成部份为基数,给予企业50%的资金奖励,进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补助或奖励资金兑现时间为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

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产权变更登记,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免交有关费用;在过户环节按国家规定减免契税,如需按规定缴纳契税时,按其所缴的税额地方留成部份全额给予资金补助。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三)实施上市费用支持。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费用,凭合法凭证,经财税部门核准后,可以摊入当年成本列支或分两年摊销。

(四)实施用地支持。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行政划拨土地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可依法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对其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给予资金补助,免收土地管理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本市项目的,优先保证供地,对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给予资金补助,免收土地管理费。

(五)实施纳税补助。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上市后备企业2年内,以进入上市辅导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全额给予资金补助,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上市时,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之日,截止时限和兑现补助时间为挂牌上市之日,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实施信贷倾斜支持。对后备企业给予优先安排贷款;重组逾期贷款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信贷增量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公司的资金需求。

(七)实施上市后续扶持。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以上市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的30%给予资金补助。

(八)实施项目落地支持。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投资本市项目的,优先予以立项、供地,确保能源供应,并优先争取各级专项补助扶持资金。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如企业7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本市且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本市投资计划开始实施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份的50%给予资金补助,但不能同时享受前款“实施上市后续扶持”的补助。

(九)实施企业回归支持。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市的,视为本企业上市,享受相关激励政策。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发改部门(上市办)牵头召集,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外经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龙岩海关、人民银行、银监局、效能办等相关部门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一企一议”制度。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必要时邀请上级上市办、证监机构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参加。

(三)强化行政服务。各级各部门要主动服务,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的相关审批事项要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企业办理改制上市相关审批事项时,上市办工作人员要协助办理、全程服务。

(四)加强中介行业信用监管。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落户龙岩,服务企业改制上市。严肃查处上市相关中介行业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

(五)鼓励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或其他国有资本,积极投资参与拟上市企业的股改,推动企业上市。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所涉及的财政奖励、补助等,除另有规定外,实行“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企业、项目收益地按财政体制分级负责。相关扶持政策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上市办会同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本《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项目若与之前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性质相似的,则扶持标准就高不就低,但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的财政补助总额以本级分成部份为限。

(三)本《意见》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改调整。

(四)本《意见》只适用于新上市企业(不含红筹股“回归”A股)。在本《意见》生效之前已成功上市,并按龙政综[2006]186号文件规定兑现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补助。

(五)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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