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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省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7〕66号
  • 【发布日期】2007-10-24
  • 【生效日期】2007-10-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省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省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的决定

(鄂政发〔2007〕6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公安消防总队始终本着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充分发挥灭火救援主力军作用,连续九年遏制了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别是近两年来,湖北公安消防总队相继组织开展了“三合一”、公共娱乐、易燃易爆场所及建筑工程、文物古建筑、消防产品等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整治各类火灾隐患30余万处,其中政府挂牌督办整改重大火灾隐患554处;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共接警出动5?5万次,出动警力69?5万人次、车辆11?9万余台次,抢救被困群众21722人,保护财产价值50多亿元,部队出动次数、保护人员和挽回财产损失创下历史新高,赢得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涌现出了宜昌支队枝江大队和“中国消防十大英模”、“全国特级优秀人民警察”、“灭火救援尖兵”程志威等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英雄模范集体和个人,湖北公安消防总队先后被公安部评为火灾隐患整治先进单位、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项行动先进集体。

为表彰湖北公安消防总队的突出贡献,省人民政府决定给湖北公安消防总队记集体一等功。希望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官兵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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