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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厂外辅助电源运行限制条件临时修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7〕136号
  • 【发布日期】2007-10-11
  • 【生效日期】2007-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厂外辅助电源运行限制条件临时修改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厂外辅助电源运行限制条件临时修改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136号)




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二号机组厂外辅助电源运行限制条件临时修改的请示(核秦发〔2007〕41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在220KV白塔输变电工程线路改造期间,将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机组由于“厂外辅助电源不可运行事件的退防时限”由36小时改为8天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本次临时修改批准时限自因线路改造导致的场外辅助电源不可运行时刻起,延续8整日止。

为确保核电厂安全运行,我局提出如下要求:

一、你公司应将在厂外辅助电源不可用期间内确保二号机组两台应急柴油发电机的可用性。

二、你公司应做好第五台柴油发电机的状态维护工作,并在整个厂外辅助电源不可用时间内,配备熟练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在需要时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三、你公司应与电网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在厂外辅助电源不可用时间内,不进行影响电厂稳定运行的电网操作。

四、你公司应及时将厂外辅助电源每次状态转换操作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进行通告,以利于做好监督工作。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申请中所作的承诺,确保在8整日内恢复厂外辅助电源的可运行性。

六、你公司应积极与电网协商本临时修改实施日期,避免临时修改实施期间遭遇台风等可能影响机组稳定运行的恶劣气候条件。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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