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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2007〕30号
  • 【发布日期】2007-10-09
  • 【生效日期】2007-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的若干意见

(闽政〔2007〕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九日


关于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投入是促进科技进步、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科技投入不断增长,但与建设创新型省份的要求仍不相适应。科技投入的总量与强度不足,投入方向与结构也不尽合理。“十一五”期间,我省要抓住国家继续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和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把科技投入作为重要的战略性投资,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一、进一步明确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以“四谋发展”为实践主题,以“四个重在”为实践要领,以“四个关键”为工作要求,着眼于建设创新型省份,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科研院校科技投入为主体,以银行信贷、资本市场融资和风险投资为支撑,以引进外资和社会集资为补充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切实保障科技工作和科技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不断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的主要目标:按照《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和《福建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增加政府科技投入,大幅提高企业科技投入,多渠道筹措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投入,不断扩大社会科技投入,到2010年全社会科技经费总投入达400亿元以上,全社会R&D投入达到200亿元左右,R&D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2%左右。其中,以企业为主体的其他社会科技投入达18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R&D经费占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以上。

二、充分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福建省科技进步条例》的要求,加快建立财政性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政府采取增加财政投入、实施税收优惠等多种措施,加大对科技发展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增强政府调动和优化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的能力。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列入预算保障的重点,在编制年初预算和安排当年度超收预算时,应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每年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安排的科学支出和科技三项费用以2005年初财政预算4?郾25亿元为基数,继续保持每年递增10%;省直各有关部门掌握的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也要根据需要适当增加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的相关专项安排,并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省财政资金要有效引导省直各有关部门将项目资金更多地向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集中;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也应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四)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用于支持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积极影响的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要加强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组织攻关重大公益性行业的科研课题;加大对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构建管理先进、功能完备、运作有效、资源共享的科技创新基础平台和面向市场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大财政对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农业“五新”推广,重视动植物疫病防治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小发明、小创造;积极引进国外省外科技人才,加快培养重要科技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加强闽台、闽港澳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科技交流与合作领域。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大对国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优势科研机构和重大科技项目的政策与资金扶持力度,强化其对全省科技创新活动的带动能力和作用。“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新增科技专项投入累计金额要达1亿以上。

(五)加强和改善财政科技投入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抓紧研究制定《福建省财政性科学技术投入经费管理办法》,加强财政性科技投入资金的统筹管理,规范政府科技投入行为,部门的专项资金要更多地投向科技创新及其相关领域,不断提高科技投入在专项资金中的比重。在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队伍建设、政府科技计划设立、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强化省科教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和协调作用,建立财政、科技、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的密切协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集中力量办大事,防止项目重复安排、设备重复购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资金对社会科技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和改善对财政科技投入的经费管理和跟踪落实检查,在加强对科技项目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监管的同时,改革和完善财政科技投入项目预决算制度,适当提高项目法人依法合理安排使用经费的自主权。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设立政府科技计划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六)强化“6・18”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作用。继续办好“6・18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使之成为永不落幕的项目成果交易对接平台,进一步强化“6・18”在项目推介、成果对接、技术转移、人才集聚和资金导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贯彻落实《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探索建立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经科学论证的、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确认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转化过程各环节的不同需求,以省财政专项资金、融资服务、人才引进、创业服务、政府采购等各种方式予以跟踪支持。探索建立经评估的重大科技成果政府购买制度,以此激励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活动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加快转化与推广。加快建设一批新型科技中介平台,落实项目对接的常态化,使之成为日常运行的项目成果交易对接平台。加强对各类科技计划成果的跟踪管理,统筹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项目资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技术基础好、市场前景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将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项目纳入省级预算内投资动态跟踪系统,建立分级跟踪和规范管理制度,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建立健全促进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激励机制

(七)落实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优惠政策。抓住国家出台促进科技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和推进财税制改革的有利时机,认真实施有利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等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内外资企业,在对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等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的税前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对企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加速折旧。

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加快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分配适当向研发人员倾斜,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实现转化前净资产总额30%以上的企业,以及对实施公司改制、增资扩股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关键研发人员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一定比例的股权(股份)出售给有关人员。

切实做好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和购置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确认工作,全面落实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购置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以及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零部件及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项目法人单位引进更多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技术进步。对项目单位进口和购置高端特殊设备,适当放宽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限制。

(八)利用政府采购制度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对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要向社会公告。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省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

(九)引导扶持企业加快科技创新组织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切实加大对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投入,加快建立健全具有先进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制定和实施必要的优惠政策措施,大力扶持发展民办科研机构,引导和鼓励重点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研发中心从境外、省外迁入我省或在企业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吸引跨国公司来闽设立研发机构。对已建立符合一定标准的技术研发机构的大中型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等方面予以适当的优惠政策倾斜。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建立可靠的技术依托。

(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引导与服务。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规范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评奖和表彰工作。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严格按规定要求其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同规模的企业,近三年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3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郾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3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要切实落实和保障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积极鼓励和帮助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四、拓宽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投融资渠道

(十一)按分类管理办法安排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经费。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类研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政府财政给予研究经费的支持,并逐年提高研究经费的投入,以保障正常研究活动的开展,壮大研究实力。各地可根据高校院所体制及其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的不同性质、特点,拓宽科技投融资渠道,对需要长期积累的学科建设、重要科研机构建设和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在完善考核与评估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事业经费标准,保障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开展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基地等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并重的办法,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研究开发能力,夯实科技创新基础;对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开发类科研机构,要加快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的改革创新,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政府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作用,努力完善适宜开发类科研院所面向市场的软硬件条件,积极支持和推进开发类科研院所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鼓励企业以直接参股或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积极鼓励个人、联合体以及各种组织以承包、租赁、合作等形式进入科技研发领域;对经省政府批准实施转制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享受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优惠政策。完善转制科研院所业绩考核办法,建立起促进其技术创新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在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中,合理剔除非经营性资产。

(十二)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与地方和企业的科技协作。制定和实施必要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高校院所与各级地方政府、各企业主体加强科技合作与协作,共建产学研基地,共同组织开展项目研发,共同推进科技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培育壮大一批产学研结合的示范带动项目。鼓励支持高校院所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项目承包等多种形式转化创新成果。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高校院所可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从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采用股份形式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十三)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自主创业。鼓励高校院所建立基础研究专项资金和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实行按岗、按任务、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制度,以多种形式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完善高校院所院(所)长负责制,进一步扩大高校院所在科技经费、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决策自主权,提高高校院所内部创新活动的协调集成能力。建立高校院所科技团队创新能力评价制度,将科研经费投入、科研水平、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指标纳入业绩考核重要内容,促进高校院所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闽创办科技企业或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所在单位应继续为其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允许经批准的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申报评审职称时,转化成果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将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扩大科技投入

(十四)加快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以公共财政资金为引导,完善政银企会商制度,开展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平台试点。设立自主创新政府信用贷款专项,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研发、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其产业化。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每年要根据当地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密切配合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推出一批重点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采取企业出资、社会融资、政府补助、科研机构承担的方式,共同推进项目的组织实施。积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改善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

(十五)加快发展风险投资事业。贯彻落实国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加大风险投资基金的投入,统筹建立全省科研中试基地,培育项目成果市场,拓宽科技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建立健全风险投资基金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风险投资基金投向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支持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企业科技创新保险服务试点与创业风险投资业务。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逐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让的保险保障机制,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险种,其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科技创新活动。积极鼓励个人、联合体以及各种组织以承包、租赁、合作等形式进入科技研发领域,鼓励社会团体或个人在高校院所设立创新活动基金,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校的研发经费、奖励经费和科普活动经费,属于公益性捐赠按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强化增加科技投入的体制机制保障

(十七)落实多元化增加科技投入的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增加科技投入、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多元化增加科技投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要求,拓宽思路,有效运作,千方百计增加科技投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要把增加科技投入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察内容,作为评价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一项重要依据和标准。

(十八)建立健全科技自主创新奖励制度。加快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组织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科技奖励制度。设立省级专项奖励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鼓励自主创新,主要用于对获得国家表彰科技奖一、二等奖等重大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和企业自主创新包括对引进重大装备及技术再创新作出突出贡献者的奖励,以及对获得全国科技进步考核先进市(县、区)称号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积极报道宣传科技创新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努力营造爱科学、重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充实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积极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知识产权申报,对本省科研单位和企业承担国家和本省科技计划和各类创新基金在国外和国家所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探索形成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发现、交易和质押登记的制度与方法,加快建立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权部门评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加简易、快捷的贷款和担保服务。加强对本省具有重要利益的技术标准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积极支持企业、社团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

(二十)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大力推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信息中心、培训中心、咨询公司、技术评估机构、技术争议仲裁机构、科技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技术市场等的建设,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骨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中介服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适当放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门槛,组织和动员各类社会法人团体和专业技术力量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深化科技中介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现有科技中介机构的改制转制,加强科技中介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与协作,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努力提高科技中介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同业交流、跨行业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自我管理、共同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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