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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7〕105号
  • 【发布日期】2007-09-29
  • 【生效日期】2007-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

河南省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

(豫政办 〔2007〕10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业厅制定的《河南省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

(省农业厅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为巩固农村沼气建设成果,确保农村沼气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计发〔2003〕19号)和《河南省农村沼气“十一五”建设规划(2006―2010年)》(豫农计〔2005〕140号),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加强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事关沼气池的正常使用和效益发挥,事关沼气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农村沼气户的切身利益,是当前农村沼气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近年来,我省农村沼气事业蓬勃发展。截至2007年7月底,全省农村沼气用户已累计达到221万户,是2002年25万户的8.8倍。农村沼气建设已成为优化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用能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沼气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特别是在农村沼气服务方面尤为突出,主要表现是:故障维修不及时,配件供应跟不上,进出料装备缺乏,大多数沼气农户没有掌握综合利用技术等,这已影响了农村沼气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实抓好。要加强政府引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发展股份制沼气服务公司和民营沼气服务队伍,形成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的沼气服务体系。要通过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解除农村沼气用户的后顾之忧,促进沼气综合利用,提高沼气建设效益,推进沼气事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 指导思想。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方便农民群众为出发点,推进沼气服务体系建设与沼气建设协调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多元参与、方式多样”和“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逐步建立以省级技术实训基地为依托、县乡服务站为支撑、乡村服务网点为基础、农民服务人员为骨干的沼气服务体系,为沼气农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巩固发展沼气建设成果。

(二) 原则。

1. 政府引导,自愿建设。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各类服务组织的主体作用,不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

2. 创新机制,多元发展。坚持分类指导,积极创新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服务体系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服务网点的可持续运行机制、以沼气管护为基础的乡村服务物业化机制等,增强持续发展能力。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发展协会领办、个体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服务体系模式。

3.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把服务体系建设与沼气建设同步规划、配套实施,建立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服务体系。要根据沼气推广范围,合理布局服务网点,既要保证农村沼气用户得到快捷有效的服务,又要保证服务网点的发展和效益。

4. 循序渐进,务求实效。要充分考虑农村沼气用户需求、沼气发展潜力、技术力量配备等因素,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避免一哄而上。要实事求是地确定服务网点建设的标准,讲求实效,不贪大求洋,确保农村沼气用户受益。

(三) 目标。“十一五”期间,全省适宜地区县级沼气技术服务覆盖率力争达到100%,乡村沼气技术服务覆盖率力争达90%以上,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连、专群结合、功能齐全、运转高效、服务优质的农村沼气服务体系。沼气池建设、配件更换、进出料、技术指导等管理服务要及时有效,初步实现管理物业化。通过强化服务,使沼气池平均使用寿命达到15年以上,80%以上的沼渣沼液得到综合利用。

(四) 体系功能

省级实训基地重点是引进、试验、推广适用的农村沼气新技术、新产品和适用设备,开展新技术示范、展示、交流,培训沼气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开展沼气工技能培训及鉴定。县级服务站重点是定期对乡村沼气服务人员开展培训,处理应急事故,受沼气灶具和相关装备厂家的委托提供沼气配件、工具供应及维修服务。乡村服务网点重点是为农村沼气用户提供建池、购料、加料、出料、维护维修、配件供应、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服务。省级实训基地和县级服务站及乡村服务网点主要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支持建设,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三、乡村服务网点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一) 网点建设内容。以项目村为依托建立乡村沼气服务网点。每个网点要具备为200―300个农村沼气用户服务的能力,原则上应具有“六个一”:即有1处固定服务场所(经营沼气配件,存放服务装备,培训人员,接待服务农户),建有1个原料发酵贮存池(安装秸秆粉碎机,收集、发酵和储备原料),配备1套进出料设备(包括进出料车、真空泵、储液罐等),配备1套检测设备(包括甲烷检测仪、便携式酸碱仪等),配备1套维修工具(包括防爆灯、防护服、维修工具等),购置1批沼气配件(包括灶具、净化器、脱硫剂、开关、纱罩、灯罩等),确保服务网点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配件、有原料。

(二) 补助标准。对于乡村服务网点建设,各级政府重点支持其购置1套进出料设备、1套检测设备和1套维修工具。目前,建设1个服务网点约需投入3.1万元,其中省级财政对每个网点补助1.5万元,用于购置进出料设备等,其余由地方配套或由服务网点单位、个人承担。

四、乡村服务网点建设机制

按照“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行协会领办、个体承包、股份合作等多元运行机制。

(一) 协会领办。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和“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立农民沼气服务协会(沼气合作社)。协会应有完善的章程和制度,规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协会吸纳农村沼气用户加入。沼气用户每月交纳一定的会费,享受规定的服务。

(二) 个人承包。积极支持农民个人承包沼气服务网点,鼓励其与连锁公司或农民沼气服务协会(沼气合作社)等协作,并与农村沼气用户签订合同,提供服务。

(三) 股份合作。积极鼓励企业或个人成立股份合作制的沼气服务公司,建立连锁的乡村服务网点,按照有偿、自愿的原则提供服务。

五、乡村服务网点建设的组织实施

(一) 网点选定。各地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本方案,制定本地服务网点建设方案。各项目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择优选择服务组织。原则上由各类服务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发文公布。

(二) 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重点扶持条件较好、普及率较高、相对集中的乡村建设服务网点。

(三) 采购管理。各级政府投资购置的沼气服务网点专用设备和物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招标、集中采购。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在服务网点的经营服务场所、物业服务人员、发酵原料贮存池、自购的设备和配件等都到位后,将采购的设备拨付给服务网点。

(四) 资产管理。政府投资购置的乡村服务网点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归网点业主。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资产的监管,并制定具体的服务网点管理办法和服务规范,实行动态管理。要与乡村服务网点承建者签订固定资产使用协议,保证设备专用,不准私自转让或挪作他用,一经发现违规行为,随时有权收回,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五) 监督管理。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服务体系信息档案,切实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考评,严格奖惩措施。省、省辖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对服务网点的运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和经验,并以适当方式对管理和服务业绩成效显著的服务网点予以奖励;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严重的地方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所在县(市、区)今后1-3年的服务网点项目申报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接面向农村沼气用户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对网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沼气设施建设、安装、维护、故障排除等技能及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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