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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南平市
  • 【发布文号】南政综〔2007〕250号
  • 【发布日期】2007-09-27
  • 【生效日期】2007-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南政综〔2007〕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43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方便群众就医,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绿色腹地的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以地方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总体目标

2008年延平区、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基本形成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技术支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到2010年,全市26个城区街道(镇)办事处共设置28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设置数量适当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00%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率达到100%;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利用比例和综合服务满意率达到35%和80%。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平区和有条件的市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市);全市基本建成服务网络健全、政策配套落实、人员素质较高、服务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适应广大居民健康服务需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改善,小病到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格局初步形成;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功能定位

1. 设置原则。各县(市、区)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性质原则,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对社区卫生资源重新布局,积极构建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重点是对政府举办的城区街(镇)卫生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进行结构和功能改造而转型设立。同时大力推行公立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模式,鼓励二、三级公立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向社区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主要是举办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各类专项服务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所有城区的街(镇)卫生院在2008年之前要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现有不符合规划布局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重新选址或功能调整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区域的补充。

2. 规划布局。坚持合理、方便、就近的原则,综合服务人口、密度、地域环境和功能定位等因素,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原则上以每个街道办事处、城乡结合部乡镇为单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3―10万;未设街道办事处的县,以城区所在地的乡镇为设置范围(不含农村乡镇);服务人口2―3万人的街道,如有城区卫生院等适合转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以街道为单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范围较小,居民不到2万的,可与邻近街道联合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70%居民从住所步行15分钟以上或辐射半径1.5公里以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的,根据居民医疗需求合理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毗邻区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原则上应相距1.5~2公里。

3. 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要体现全科医学特点,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和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模式,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有计划地开展健康宣教和健康促进;开展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伤残康复、精神卫生等服务。要积极应用中医药、针灸、推拿等适宜技术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并提供中医药治疗、养生保健咨询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销。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社区医生家庭责任制的试点工作。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监管要求

1. 业务用房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应当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平方米。

2.科室设置和设备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功能划分为预防保健区、诊疗与辅助诊疗区、康复区、健康教育区、行政后勤保障区等,区域布局要合理,并符合残疾人的无障碍要求,同时依照《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福建省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相关科室,科室设置必须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具备预防交叉感染的措施,污水处理必须达到国家的相关规定。各科室要按要求配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确保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工作条件。

3. 人员配备。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按照每3000名服务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每万名居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1至2名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备,具体某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根据该中心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由县级编制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医护人员中,至少各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中级以上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再核定人员编制。

4. 机构审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并报南平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以独立法人进行执业注册,实行独立核算。三级医院延伸举办或二级医院在医院内组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5. 管理和评价。实行行业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和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把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6.退出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考核,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南平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对考核达不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撤并,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名称进行执业注册和从事诊疗活动。

五、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措施

1、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承担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分期分批改造建设规划。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标准,由县(市、区)政府与街道负责无偿提供。应立足现有基础,通过改造、置换、购买等形式,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匮乏问题,力争在2~3年内,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面积、质量和布局有根本改观。各地在新建或改扩建居民住宅区时,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标准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2、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要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支持和引导社区医生向全科医师方向发展,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师,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主治医师资格。鼓励二、三级医院在职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转岗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过省级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并按有关规定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在晋升上一级资格时,其转前转后年限合并计算。

(2) 加强岗位、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对已经从事或由其他医疗机构转入社区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有关专业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安排他们采取脱产或半脱产方式参加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班,力争到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率达到80%,2010年达到100%。2008年,建立以南平市第一医院、闽北卫生学校和以延平、邵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的社区卫生人才临床和社区培训实习基地,经培训合格者可优先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同时大力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社区医师和护士的继续教育工作。

(3)吸引和稳定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满2年的医师和护士,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以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职称考试;鼓励本科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在工资待遇方面适当予以倾斜;鼓励离退休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原单位应保持其退休待遇不变。

3、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帮扶

市、县两级公立医院承担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扶责任。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区域内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作为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定点技术指导、人才培养和转(会)诊责任单位,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根据需要承担所在地1所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扶责任。。市、县两级综合性医院必须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体现公益性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成立专门的业务科室,指定人员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在3~5年内,定点技术指导医院要免费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卫生技术人员轮流到医院进行进修培训。公立医院要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义务提供诊疗、业务指导、开展学术活动、健康教育、残疾康复训练讲座等服务。医疗机构的副主任以上医师每年1~2周,主治医师任职周期累计不少于3个月,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规定其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提供培训服务工作的时间和内容。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要认真记录具体工作时间和内容,作为年终考核和评定职称的依据。

4、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的分工协作关系

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将免疫接种、妇女、儿童保健、残疾预防与康复训练等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在每年的工作计划中要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的公共卫生任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并承担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考核与评价职责,并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予以相应经费保证。

5、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

(1)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实行定岗定编、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调整其工作岗位,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与之解除聘用关系。各地要积极选拔优秀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人才,实施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担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2)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国家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职工个人所获得的绩效工资数量主要通过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决定,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

(3)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要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推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建立稳定有序、良性互动的双向转诊关系。对急诊和疑难重症患者及时转送大医院诊疗,恢复期病人及时到社区康复、护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制定双向转诊的管理规范,将双向转诊纳入医疗机构业绩考核。

(4)建立家庭病床制度。根据社区居民需求和病情的适应症,鼓励开设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进行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减轻医药费用和社会负担。

(5)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采取多种措施规范药品购销渠道,减少药品供应的中间环节,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价格,并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根据财政补助情况,逐步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6)逐步建立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实现社区、家庭、医疗保健等机构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6、完善医疗保障支撑机制

(1)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允许各类为社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制定鼓励参保职工和居民到社区看病就医的优先政策,逐步实现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在社区就医的目标;要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及时将社区慢病管理、家庭病床等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各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明确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定额结算标准;较大比例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度门诊费用次均定额指标,使参保人员能够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2)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市实施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红十字惠民门诊”的定点机构,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生活困难的外来暂住人口提供医疗救助。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城市低保人员和“三无”人员、残疾人医疗救助的首诊定点机构,实行门诊诊察费、门诊注射费免收政策,免收的费用从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7、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补偿机制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定额补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和地方病及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精神卫生管理、重点人群保健、残疾人社区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补助。从2007年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人.年,经费原则上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分担。其中,省上对延平区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6元,其他县(市)每个服务人口平均给予补助8元,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齐。南平市财政给予延平区适当的补助。财政部门要建立全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绩效考评体系,在此体系的评估基础上,核定各县(市、区)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和规定要求,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运行保障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对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工资的全核拨付。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1.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将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精神上来,加强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担负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的主要责任,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综合体系建设规划,纳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组织负责人组成的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检查督导、考核评估,结合本规划精神,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方案。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由社区卫生服务各方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动员辖区内有关单位、居委会、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2. 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作为,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研究探索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措施和思路。

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卫生部门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价格部门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会同卫生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教育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重要内容,促进全科医学教育的发展。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并将社区卫生服务作为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和考核、表彰社区建设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并研究探索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并落实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建设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开展相关指导、咨询和随访活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与抽验,规范其药品购进、贮存与使用,保证医疗器械和药品安全,要研究制定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快速发展的优惠政策。

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红十字工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开展。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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