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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68号
  • 【发布日期】2007-09-26
  • 【生效日期】2007-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7〕6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
省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市、县(含市、区,下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机构,明确授权
建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环节。各市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建立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采取设立专门机构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各市政府要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要将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授权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对暂时难以列入监管范围企业的改革重组、资产处置、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企业须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各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所属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政府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可以采取赋予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主体;也可以采取设立资产运营公司等形式,明确授权经营范围,积极开展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市、县要强化国资监管工作力度,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着重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各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动态监测体系,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统计评价、财务状况分析、预测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二)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各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切实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以及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切实防范各种风险。要加大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担保等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降低企业的经营和决策风险。
(三)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各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突出关键环节,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规范改制方案的审批。企业改制方案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16号)等文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要严格土地资产处置。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注册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要严格改制费用的审核。企业改制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财务审计时同步进行初审,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最终审核批复。要严格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完善出资人选择经营管理者制度。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向国有独资公司委派董事、指定董事长,向国有控股公司推荐董事人员和董事长人选,切实完善出资人选择经营管理者制度。积极探索在国有企业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对国有参股企业要派出国有产权代表,参与企业管理和重大决策。要明确派出董事或国有产权代表的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确保其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同时,进一步完善外派监事制度,加强对企业经营、决策等活动的日常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五)建立规范、统一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制度。各市、县国资监管机构要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监管企业实施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经营者薪酬、任免密切挂钩,落实企业经营目标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与股权激励相结合的长效激励机制,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努力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
(六)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继续加强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积极推进产权交易市场整合,形成一体化、规范化、信息化的产权交易网络体系。产权交易市场要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库和潜在战略投资者库,着力提高信息披露能力,扩大信息披露范围,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七)加强对企业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各市、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重点监督国有企业是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及改制后是否按照规定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等有关情况。

三、加强监督指导,努力提高国资监管工作水平
(一)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每年向省国资委上报1次,将国有企业基本情况每半年汇总上报1次,将国有企业改革重组进展情况每季度汇总上报1次。企业改革中涉及企业重大兼并重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股权激励、关闭破产等重大事项,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告备案制度。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抄报省国资委。
(二)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省国资委要加强对市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省属企业与市县国有企业联合、兼并和重组,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督促市、县抓好《安徽省“十一五”国有集体中小企业改革规划》等规划的落实工作,定期听取市县国有企业改革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十一五”期间国有企业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三)建立和完善工作指导和督促机制。省国资委要切实加强对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督查并纠正市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依法接受省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对省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四)加强调查研究和教育培训工作。省国资委要加强对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国有资产监管经验;建立省国资委主任联系点制度和课题研究制度,研究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抓紧建立全省国资系统信息网络体系;加大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制订全省国资系统业务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专题培训,加强国资监管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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