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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福建省助学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352号
  • 【发布日期】2007-09-25
  • 【生效日期】2007-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福建省助学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福建省助学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7〕3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推进福建省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推进福建省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07年9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峡西岸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146号)精神,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与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全省助学贷款工作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助学贷款工作

推进助学贷款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有效手段。目前,我省助学贷款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以及民办高校助学贷款的覆盖面偏窄、手续不够简便,助学贷款总量偏小,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在现有高校资助政策体系中,助学贷款已经成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各级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研究和协调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共担、可持续发展”原则,主动与高校建立长期稳定的银校全面合作关系。

二、改进信贷管理,简化国家助学贷款手续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授信管理制度,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先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规模和资金,适当简化贷款程序和手续,为高校借款学生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二)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年度贷款贴度额度范围内,由学校负责审批学生的贷款资格,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审批放款,确保应贷尽贷。

(三)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实行单立台账、单独核算和考核。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工作责任制,建立对基层分支机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考核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

(四)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促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要指定或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为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及时将贷款学生的还贷信息及利息结算等情况通知学校,以便学校能及时掌握贷款学生的还贷情况,并有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贷后管理工作,促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各高校应积极主动受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并配合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集中力量加快助学贷款审批进度,在收到经高等学校初审合格的借款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应及时与借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高等学校专设机构(或部门)告之理由。

(六)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借贷双方应协商确定还款期限,重新确认还款计划。

(七)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学生商定并列入贷款合同。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之内的贷款欠息不计复利。学生毕业后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学生申请给予办理贷款展期。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服务期限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根据省里制定的奖励代偿办法给予奖励代偿。

三、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探索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等同等优惠政策。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协作配合,探索研究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各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要探索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拓展融资渠道,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信贷支持。各级人民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政策精神,因地制宜、周密设计,积极帮助地方政府研究出台具体落实措施,探索建立符合辖区实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机制。

四、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推动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开展

商业性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效补充。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鼓励和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推动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开展,满足高校学生的助学贷款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和高校学生需求,加大助学贷款产品创新力度,推出更多符合学生需求特点的商业性信贷产品。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利用网点优势,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完成学业和实现就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贷款支持,不断扩大助学贷款的覆盖面。各级政府可根据地方实际采取相应扶持政策,合理兼顾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利益,支持和促进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持续协调发展。

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助学贷款补偿机制

(一)各高校应积极协助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的初审、变更、终止、毕业生债务确认及违约贷款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采集有关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跟踪了解贷款学生毕业去向,并及时向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

(二)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和改善风险控制管理。要针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特点,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办金融机构和经办人员的积极性。对国家助学贷款所形成的不良资产,只要符合《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办人员可免予责任追究。同时,加强贷款流程控制,及时掌握借款学生家庭的相关信息,加强对已毕业借款学生的信息跟踪,建立有效的还款监测系统,加强日常催收管理。各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季向高校提供违约贷款学生信息,及时提请高校或教育部门协助开展催收工作。

(三)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开展贷款学生违约信息披露工作。对恶意违约三个月以上的毕业生由其高校在该校网络上公布;对恶意违约一年以上的,经银校核实确认后,可按合同约定,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省级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布贷款学生的详细信息(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相关违约信息等)。

(四)进一步完善省内高校(不含部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制度。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范围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闽教财〔2006〕12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形式按照“风险共担”原则由银校协商确定,并载入双方合作协议。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将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全省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持续协调发展。

(五)建立健全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风险防范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贷款管理,防范助学贷款风险。同时,要加强与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合作,通过探索建立贷款担保基金,引入商业保险等形式,有效分散和防范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风险。

六、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推进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一)各级教育、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各种传媒渠道向全社会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征信知识。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高校建立银校合作制度,借助学校力量,加强诚信教育,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主动协助高校加强借贷知识宣传,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不断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增强信用观念,营造有利于助学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助学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并纳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记载学生借款及还款信息,定期更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记录,不断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功能及其约束机制,保障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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