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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办〔2007〕169号
  • 【发布日期】2007-09-24
  • 【生效日期】2007-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抓紧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莆政办〔2007〕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为抓紧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提高我市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4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莆政综〔2007〕1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地名是古今中外广泛使用的一种社会公共资源,涉及国家的内政外交、军事国防、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新闻出版、测绘制图等众多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事业。随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取得明显进步,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城镇化的迅猛推进,妈祖文化交流日益广泛,国内外交流交往活动日益密切,社会各界对地名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广泛。2010年福建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将在我市举办,届时急需一套快捷方便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为省运会服务。因此,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不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经济建设,弘扬先进文化,构建和谐莆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服务,贴近生活,注重实效;政府牵头,民政组织,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拓展服务,建立完善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地名公共服务能力,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地名信息的需求,更好地为推进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服务。

二、全面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各项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点做好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等四个方面专项事务工作,力争2010年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各项任务。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在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等技术标准,对全市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努力提高地名的文化品味和知识含量,积极体现先进文化的要求和莆田文献名邦的历史文化内涵。加强地名政策规章的修订工作,应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修订、完善《莆田市地名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地名用字读音、拼写译写标准和地名命名更名、地名确认工作程序、地名使用行为等内容,进一步提高地名服务管理法制化水平。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要在完成城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乡镇(街道)和村(居)标牌设置,在主要道路上至少设置1-2块地名标志,结合全市老区行政村开展“××革命老区村”标志设置工作,积极推进老区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同时抓好已设地名标牌的补缺补漏和管理维护工作,提高地名标志的覆盖率,为群众出行提供便利。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的GB17733.1-1999《地名标牌城乡》强制性国家产品标准和省民政厅制订的《福建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闽民行〔2003〕190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好地名标志内容、规格和材料,及时对不规范标牌进行清理、更换,建立切实有效的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保证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作用。各县(区)要以迎接省运会为契机,做好地名标志的设置完善工作,为省运会提供良好的地名服务,进一步展示我市优秀地名文化。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要结合莆田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着眼城市的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地名规范,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城市地名规划的重点是各县(区)人民政府驻地、开发区及乡镇政府驻地。地名规划的具体对象主要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内容。各地要抓紧对地名规划基础工作进行调查摸底,为制订地名的近期和长远规划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四)数字地名专项事务。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委托网络公司做好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群众自治组织、水利电力、纪念地与风景点、单位、建筑物、海域、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2大项57小项地名地理信息的普查更新工作,在2009年底前建成信息全、符合标准化、现势性强、处理系统先进的市、县两级地名数据库。在建立完善地名数据库的同时,借助电信和网络媒介,逐步开展地名网站、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等多种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务,全面推进数字地名建设。2010年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地名信息系统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地名服务社会的功能。

三、切实加强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健全领导机构。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一项便民、利民、为民的社会服务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和各级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莆田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1名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局、物价局、城乡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局、广播电视中心、统计局、公路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邮政局等有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派1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各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参照市政府的做法,成立相应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抓好各地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建设,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强化协调配合。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涉及面广、头绪较多,各相关部门务必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协调会,共同研讨解决工作中的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领导小组要抓紧制订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并抓好督促落实。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为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落实工作经费。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4号)精神,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列出需要财政给予支持的项目,积极向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要全力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合理安排项目资金,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工程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财政投入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公益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和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作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地名公共服务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配齐配强专职人员和数据库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地名公共服务工作队伍。要以强化“为民服务、开拓创新”的意识为重点,牢牢把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地名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成为政府的民心工程和窗口工程。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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