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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07]605号
  • 【发布日期】2007-09-19
  • 【生效日期】2007-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07]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新政办发〔2007〕13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研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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