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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36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36号
  • 【发布日期】2007-09-06
  • 【生效日期】2007-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36号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36号

关于批准对南日鲍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南日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南日鲍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南日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界定南日鲍鱼(南日鲍)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的报告》(莆秀政〔2006〕19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杂交鲍[以皱纹盘鲍(Haliotis discus hannai)为母本,以日本盘鲍(Haliotis discus discus)为父本杂交的后代]。

(二)海区选择。

选择在南日岛30m等深线以内,大潮干潮线下能保持4m以上水深,水流畅通,且有往复流的港湾,流速在(0.8至1)m/s之间,风浪较小,具有一定避风性能,且透明度大部分时间能保持在1m以上的海区。该海区要求无工业污染,年平均水温在14℃至28℃之间。

(三)人工育苗。

1. 育苗场选择在不受工农业和生活污水排放污染、取水方便、海区水流交换好、水质稳定、年平均盐度变化范围S28至35、pH7.8至8.4、水清、透明度大的地方。

2. 从海区的养殖群体中挑选个体完整,无创伤,无传染病,性腺成熟、饱满,活力强,壳长7cm以上的2龄至3龄不同家系的亲鲍进行鲍鱼人工育苗。鲍鱼繁殖催产季节为春季的4月中旬至5月中旬,秋季的10月上旬至11月下旬。育苗池水温为自然水温,溶解氧≥5.0mg/L,盐度为S28至35,pH7.8至8.4。

(四)养成管理。

采用海区浮筏式吊养模式,以网箱浮筏养殖为主,以延绳式浮筏养殖为辅,喂以南日海区出产的海带、紫菜、江蓠、石莼等新鲜藻类或干品。当鲍鱼壳长达3.0cm以上开始分苗,网箱养殖密度≤30只/箱,延绳式养殖密度≤35只/箱。

(五)采捕。

采捕标准为壳长7cm以上、体重达50g/只以上。

(六)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壳形完整,呈稍扁卵圆形,壳顶较为突起,壳面有不规则的环状皱褶,呼吸孔3至5个;壳色呈墨绿色、绿色、褐色或这几种颜色相间,肉质呈淡黄色;附着物少,活力强;软体部肥满,不能完全被壳体所包盖。

2. 理化指标:天冬氨酸≥12.5g/kg,谷氨酸≥19.2g/kg,蛋白质(以干计)≥60%,脂肪在0.2%至0.8%之间。

三、专用标志使用

南日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南日鲍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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