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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宁德电网建设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宁德市
  • 【发布文号】宁政办〔2007〕185号
  • 【发布日期】2007-09-05
  • 【生效日期】2007-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宁德电网建设实施方案

宁德电网建设实施方案

(宁政办〔2007〕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宁德电网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五日


宁德电网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快宁德电网建设步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电力保障,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省电力公司、宁德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以抓开工促进度,抓质量促竣工为重点,加快电网建设,努力缓解电网网络制约,解决电网“卡脖子”问题,切实提高电网供电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电网的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根据审查通过的宁德电网规划,2007年电力建设投资计划,需完成基本建设投资5.474亿元,新、扩建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共15座、主变容量109.75万千伏安;新、改建110千伏及以上线路23条、线路长度365.6公里;年内投产主变容量52.6万千伏安、线路长度280公里。

三、工作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电网建设放在事关民生、事关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摆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目标,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千方百计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建立电网建设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为了加快推进宁德电网建设进度,市政府已成立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电网建设的协调、监督、落实、保障、考核、通报等方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秩序维护组,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主要负责日常工作,检查督促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秩序维护组挂靠市公安局,具体工作纳入公安局的日常管理,主要负责督办、协调查处涉及电网建设过程中征地、青赔等引起的纠纷和阻挠施工案件,同时抽调警力配合参建单位,积极介入电网建设的全过程,维护正常的建设秩序。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秩序维护组及各县(市、区)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关于电网规划、建设情况及提请协调解决问题的汇报。各县(市、区)及各乡(镇、街道),特别是重点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有关乡(镇、街道),必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力以赴做好电网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主动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控制性详规中给予预留,并组织相关单位对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进行讨论、协调,确定变电站站址、线路走廊,积极协助办理征地报批有关手续,确保项目供地和工程施工顺利开展。各级供电部门要做深做细项目前期,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努力提高项目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行性。各级发改部门要配合做好电网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工作,符合条件的电网建设工程要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各级规划部门要依法加强规划管理,严格控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确定的变电所(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土地审批,工程的建设用地指标要按市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予以保证。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要求,简化报批手续,尽量做到边施工、边协调、边报批。各级交通、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也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电网建设工作。

(二)强化电网建设责任落实。为确保电网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分别给各县(市、区)政府和宁德电业局下达电网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变电站站址、线路塔位交地确认工作按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征迁补偿后,及时将《变电站站址、线路塔位交地通知书》(附件2)交付宁德电业局组织开工建设。工程征迁补偿费用由宁德电业局与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按照《宁德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附件1)的补偿标准,实行征迁费用包干。各县(市、区)要将责任书所列的电网建设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到相关乡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部门,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电网建设按责任时限落实到位。宁德电业局要精心组织设计、施工,确保电网建设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

(三)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由宁德电业局制定电网建设进度的关键节点计划,各参建单位根据节点计划制定详细的月度滚动实施计划。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坚持“过程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跟踪管理,对重要问题及时督办。宁德电业局要与各参建单位在安全、进度、质量等方面签订电网建设参战承诺书,开展输变电工程全过程管理立功竞赛,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四)完善媒体宣传监督机制。各县(市、区)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要在每月5日前向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网建设进展情况。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编发《电网建设快报》,发布《重点电网工程进展榜》,每个月内部通报电网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媒体通报。市政府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年度进行考核总结。各宣传媒体要定期、不定期报道宁德电网建设工作,并适时组织新闻媒体记者进行集中采访、专题宣传,要多宣传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在电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报道电网建设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于阻碍电网建设的恶性事件,要及时予以曝光,营造电网建设良好舆论氛围。

(五)建立电网建设奖惩制度。市政府对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如期完成电网建设年度计划目标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年底,按电网建设工作完成的实际情况,由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宁德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提出考核意见,报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奖惩。按时完成责任表工作任务的,给予奖励表扬,专项奖励基金从宁德电业局的项目奖励资金中列支。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电网建设项目延期甚至被取消的或者不能完成责任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情况严重的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此影响电网安全的按宁德市限电序位方案限电。

附件:1.宁德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2.变电站站址、线路塔位交地通知书(格式)

附件1:宁德市电网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及考核奖励办法

(试行)

为加快我市电网项目建设,提高电网工程质量,切实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确保人民生产和生活用电需要,根据《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变电站征迁及线路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变电站征迁、输电线路塔基占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偿变电站征迁(不包括办证所需的费用),输电线路跨越房屋、绿化赔偿等实际赔偿费用。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6〕31号)精神,原则上参照福温铁路(闽东段)工程征迁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赔偿标准。工程征迁补偿费用由宁德电业局(或参建单位)与各县(市、区)政府另行签订电网建设协调工作协议予以明确,实行专款专用。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宁德市电网建设项目考核对象:列入宁德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项目,要求按年限建成投产(或要求按年限完成所址征地、拆迁、线路补偿等工作)项目的建设单位,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及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的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1、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按照宁德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项目确定的前期进度计划和项目投产时间,如期完成前期工作和项目如期开工,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项目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做好廉政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按计划完成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

2、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和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宁德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项目为依据,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如期完成宁德市电网建设年度计划项目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变电站项目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分别以具备交付施工单位用地和竣工投产为标准;线路项目进度目标完成情况以所在地县(市、区)范围内线路全部基础提交开工和线路全部架设完工为标准。

(三)考核奖励方法

1、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资金从宁德电业局的项目奖励资金中列支。

2、对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工作的县(市、区)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考核,由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并提交市政府纳入年度考核。

3、对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直接参与电网建设项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对电网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建设单位负责。

5、每年年底,按电网建设项目工作完成的实际情况,由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报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奖励。

6、奖励标准以电网建设年度计划中的工程项目为计奖单位,根据每个工程项目的规模、难易程度和工作推进情况确定奖励标准。

线路工作:按500千伏线路2000元/公里、220千伏线路1000元/公里、110千伏线路500元/公里标准执行。

变电站征地工作:按500千伏变电站4万元、220千伏变电站2万元、110千伏变电站1万元标准执行。

变电站扩建引起的征地工作:按500千伏变电站2万元、220千伏变电站1万元、110千伏变电站0.5万元标准执行。

7、对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三、本办法自2007年9月5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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