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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7〕20号
  • 【发布日期】2007-09-04
  • 【生效日期】2007-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的意见

(哈政发〔2007〕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问题,促进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实际,现就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廉租住房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配建廉租住房方式

(一)对所有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府组织的“招、拍、挂”出让住宅项目、新规划审批的非“招、拍、挂”住宅项目以及现已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按项目总建筑规模2%的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竣工后按有关规定交付给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建设审批行政执法罚没的住宅房屋,直接作为廉租住房。各相关部门应定期将住宅房屋罚没情况通报给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将罚没的住宅房屋移交给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管理和使用。

二、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审定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建廉租住房控制性详细规划,定期将配建廉租住房的住宅项目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对于市政府组织的“招、拍、挂”出让住宅项目,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按项目总建筑规模2%的比例规划配建廉租住房的要求,将配建的方式、面积、标准、房源及交付等相关问题在土地公开出让文件中说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配建事宜。对于新规划审批的非“招、拍、挂”住宅项目和现已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由市城市规划和房产住宅等相关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配建廉租住房事宜,并对开发建设单位给予一定政策优惠。

三、配建廉租住房标准

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住宅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满足设计规范和正常居住使用要求,达到平面布局合理、小型适用,室内设施齐全,避免冷山、转角及顶层的基本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户型为1室1厅或2室1厅。

四、配建廉租住房房源的确定

配建廉租住房的房源原则上依据住宅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具体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情况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设计审批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时,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配建廉租住房房源确认单》。

五、配建廉租住房工程建设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配建廉租住房工程建设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涉及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并将配建廉租住房完成情况纳入开发建设单位信用档案。

六、配建廉租住房的交付

(一)配建的廉租住房应与新建住宅项目同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据《配建廉租住房房源确认单》,按有关规定将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给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并签订《配建廉租住房交付协议书》。住宅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廉租住房应尽量在首期工程中完成配建。

(二)配建廉租住房产权登记由市房产住宅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配合,房屋所有权人为市房产住宅局,相关税费从年度廉租住房工作资金中列支。

(三)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廉租住房负应承担的保修、维护和维修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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