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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用于鞘内注射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
  •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电[2007]27号
  • 【发布日期】2007-08-30
  • 【生效日期】2007-08-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用于鞘内注射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用于鞘内注射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在上海等地部分白血病患者在鞘内使用了注射用甲氨蝶呤、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后,发生下肢无力、尿潴留等不良事件。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决定,暂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和注射用盐酸阿糖胞苷用于鞘内注射,请立即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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