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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6号
  • 【发布单位】财政部
  • 【发布文号】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6号
  • 【发布日期】2007-08-29
  • 【生效日期】2007-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6号

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6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7年凭证式(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其中3年期160亿元,票面年利率5.20%;5年期40亿元,票面年利率5.74%。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7年9月6日至2007年9月30日。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公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81%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2.61%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3.78%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5.22%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5.49%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39家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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