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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情况调研及法规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7〕590号
  • 【发布日期】2007-08-15
  • 【生效日期】2007-08-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情况调研及法规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情况调研及法规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07〕590号)




公安部、卫生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

为深入了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以下简称“449号令”)颁布实施后执行的效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现对449号令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及法规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评估的目标

通过对449号令实施情况的调研和跟踪评估,对其实施效果和制度设计进行全面和科学的评价和分析,总结法规制度设计及其实施中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并为相关的配套规章建设奠定基础和提供依据,推动核技术利用法规体系和制度的建设。

二、调研评估的内容

本次调研的内容是449号令规定的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评估的内容是449号令规定的各项制度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健全核技术利用行业安全管理的具体建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情况调查评估问卷》。

三、调研评估的方法

本次调研评估以书面调研为主,辅助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咨询会等其他形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选择适宜的方式开展调研评估工作。我局将选择有代表性的省区,配合国务院法制办适时进行实地调研。

四、调研评估的要求

开展449号令实施情况调研及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于促进449号令贯彻实施,推动核技术利用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组织,保证调研评估工作顺利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要全面收集和准确统计相关资料、数据,广泛了解和听取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销售及使用单位、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填写和回答调查问卷,做到扎实细致,不走形式,务必取得实效。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健全完善核技术利用法规体系及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所提意见和建议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对调查问卷进行分析整理,编写本地的调研评估报告,并于2007年9月20日前将调研评估报告(附电子版本)报送我局。

请公安部、卫生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及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核高通同位素股份有限公司参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填写调查评估问卷,并于2007年9月底前函复我局(附电子版本)。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司张家利杨春

电话:(010)66556369,66556393

传真:(010)66556371

电子邮箱:fangsheyuanchu@163.com

附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实施情况调查评估问卷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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