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 【发布日期】2007-08-14
  • 【生效日期】2007-08-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了期终复审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8月15日开始,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63号公告(见附件)。现就海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自2007年8月1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二氯甲烷(税则号列:2903120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6年第44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63号公告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