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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14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03
  • 【生效日期】2007-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1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14号

关于暂停进口印度尼西亚水产品输华的公告




近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先后多次从印度尼西亚输华水产品中检出重金属汞、镉和禁用药物呋喃西林残留超标以及重要的食源性致病菌,为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暂停来自印度尼西亚的水产品进口。

二、2007年8月3日后启运的来自印度尼西亚的水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2007年8月3日(含8月3日)前启运的来自印度尼西亚的水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一经检出问题,即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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