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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六部门关于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粮食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02
  • 【生效日期】2007-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粮食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六部门关于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福建省粮食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六部门关于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粮食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07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7〕1690号)转发给你们。执行今年该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4省。我省储备订单早籼稻是否启动本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须视市场收购价情况由省政府另行决定。

国家六部门执行预案中有关2007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具体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我省同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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