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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7〕39号
  • 【发布日期】2007-08-02
  • 【生效日期】2007-08-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7〕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按照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和《安徽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安徽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要求,从维护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回避矛盾,不等待观望。各级政府是维护本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组织本地区非法集资活动查处工作,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蔓延趋势。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各地要建立依法处置非法集资的长效机制,要抽调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办公。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协调,形成处置打击非法集资的合力。对涉及多个地市的非法集资活动,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二、加强监测预警,及时排查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早、打小,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指导思想,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农业、林业、银监、工商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尽快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收集信息,及时掌握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动向。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掌握全局动态。一旦发现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相互提示风险,防止风险积累。
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全面摸清本地区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集资方式、金额和参与人数等情况。发现有非法集资苗头的企业,银监、公安、工商、行业管理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及时调查取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在非法集资性质未最终认定前,可采取暂不予年检、暂不予办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暂不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措施,待有关部门作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结论后,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突出打击重点,依法稳妥处置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要果断采取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依法妥善处置。同时,要按照《安徽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周密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极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上访,引发群体性事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征兆,迅速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劝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认真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善后工作,明确债权登记部门,清理债权债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清偿工作,尽量减少群众损失,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广告清查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全方位,多角度,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特征、方式、危害性和典型案件的处置情况,宣传国家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要深入社区,进村入户,让群众准确了解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各有关新闻媒体要严格把关,严肃宣传纪律,严禁刊登或通过网络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报道和图片。省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全面清理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虚假宣传广告。清查结果于10 月底报送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2007年1至3月,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就立案342起,涉案总价值59.8亿元,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101.2%和482.3%。若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治理整顿,势必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为切实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做好工作。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来,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果断处置,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

二、当前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和特征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2006年,以生产经营合作为名的非法集资涉案价值占全部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价值的60%以上,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责任,确保社会稳定
省级人民政府要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加强监测预警。要对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进行全程监测,主动排查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防患于未然。二是及时调查取证。发现问题后,要组织当地银监、公安、工商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要采取适当预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员和资产,保护证据,防止事态扩大和失控。同时,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果断处置。对于事实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资,要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置;难以定性的,要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组织认定。涉及多个地区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关规章,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四、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
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有关方面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非法集资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做好非法集资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应及时商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妥善处置,并通报“联席会议”。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防范、监控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规章及行业标准。“联席会议”要加大工作力度,对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严惩首恶,教育协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银监会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宣传教育,改善金融服务,逐步构建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对于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进一步积聚。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尽快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通过有奖举报等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在门户网站上开辟专门的投资者教育园地,探索建立风险提示和预警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落实广告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的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发布非法集资广告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
银监会要牵头制订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要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报道力度,以专栏文章、专题节目等方式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震慑犯罪分子,形成对非法集资的强大舆论攻势。要在广大农村、城市街道、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画,扩大覆盖面,强化宣传效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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