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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7〕7号
  • 【发布日期】2007-08-01
  • 【生效日期】2007-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市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哈尔滨市市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执行追加支出的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程序,加强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预算执行刚性原则。市本级年度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支出。

(二)坚持轻重缓急原则。对特殊情况必须追加的支出项目,要按预算执行中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其他能纳入到下一年度预算中的支出项目,要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为完善监督机制,促进资金分配公开透明,预算追加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四)坚持量入为出原则。市本级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既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二、范围

(一)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

(三)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

(四)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

(五)其他必须追加的支出项目。

三、资金来源

(一)总预备费;

(二)中央及省补助资金;

(三)当年预算超收部分;

(四)其他可动用资金。

四、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事项需追加支出的,先由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向市财政部门提报经费申请。

2.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其他符合追加预算支出范围的项目支出,由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财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报申请。

3.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申请资金事宜。

(二)审核

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市)财政部门提报的追加预算支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其中: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的预算分管处室和预算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分管领导审定后,报主要领导审批;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的预算分管处室和预算处提出审核意见,由市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分管领导和预算部门分管处室、预算处负责同志参加的例会,经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会议审定不符合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告知申报部门(单位)和区、县(市)财政部门。

(三)批准

1.市财政部门负责批准以下追加预算支出项目:

(1)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的具体项目和额度;

(2)市直部门(单位)正常增加人员需追加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正常基本支出;

(3)市直部门(单位)编制内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更新;

(4)审核后额度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其他追加预算支出项目。

2.中央和省补助我市的专项资金,已确定项目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需提出再分配意见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商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实行按月向市政府协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备制度。

3.除上述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审核后额度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协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并实行按月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备制度;审核后额度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协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使用总预备费的,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核后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协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4.追加预算支出纳入部门调整预算,并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备案。

(四)执行

按照上述审批程序确定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市财政部门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需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需项目评审的,按照项目评审程序办理;需文件会签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部门预算。为增强部门预算的计划性和完整性,市直各部门(单位)应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实际,提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照轻重缓急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本级财力水平,将确实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确保部门正常支出需求,尽量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支出。

(二)严格审核把关。要严格执行追加预算支出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把关,公正透明。加强追加预算项目申报和审批的管理,资金的审批、下拨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到人。强化追加预算支出批准集中管理,防止多头审批。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特别是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对随意挤占挪用财政性资金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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