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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7〕20号
  • 【发布日期】2007-07-29
  • 【生效日期】2007-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7〕20号)




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为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满足市场供应和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实现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的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利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循环经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
二、科学规划布局,引导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资源现状、建筑市场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均衡布局、城乡兼顾、扶优扶强的原则,制订本地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规划,明确发展重点、主导产品和布局要求,引导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鼓励现有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新的资源和能源浪费。积极组织本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2008年到2010年,我省每年将新建30个左右生产能力为6000万块标砖以上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每年投入约10亿元,相应每年增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能力约20亿块标砖,基本满足城乡建设的需求。各级经委(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划布局工作,坚持市场导向,适度宏观调控,充分利用周边地区非粘土类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实现本地区墙体材料市场的供需平衡。
(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重点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要适应建筑功能的改善和节能建筑的要求,优先发展能替代实心粘土砖的承重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主要是煤矸石(粉煤灰)烧结砖、混凝土砖和混凝土多孔砖;非承重类产品应积极发展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粉煤灰蒸压砖等制品,使以上两类产品成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的主导产品。
1.太原市应不断扩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生产规模,增加产品种类,以带动和辐射周边地区。重点发展承重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煤矸石(粉煤灰)烧结砖和轻质板材等。
2.大同市、阳泉市、朔州市、长治市、晋城市等粉煤灰、煤矸石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应积极利用工业废渣,以煤矸石(粉煤灰)烧结砖、蒸压粉煤灰砖为主导产品。
3.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以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多孔(空心)砖为主导产品;晋中市和临汾市石膏储量大,还应大力扶持和发展石膏制品(石膏条板和石膏砌块)。
4.忻州市、吕梁市应着重发展粘土多孔(空心)砖,并积极发展掺加各种工业废弃物的烧结砖。
三、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政策调控和引导作用
(一)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墙改管理机构要继续做好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提高基金的征收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征专项基金。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对于不缴纳专项基金的,不予办理有关规划和施工手续。
(二)发挥专项基金的政策引导作用。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示范项目,对有一定规模、生产工艺较先进、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新建或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应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本级留成部分中给予贷款贴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省级部分重点扶持导向性、示范性项目及科研开发、标准规程编制等。
(三)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为基础,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积极鼓励现有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需要,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扶持力度,适当安排资金扶持新型墙体材料重点项目。省人民政府将利用新型墙体专项基金,并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作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扶持资金。
(四)扶持对象及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发及推广单位进行贷款贴息和奖励。其中,对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推广和培训进行补助,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和工程进行适当扶持。
(五)扶持条件及标准。对列入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晋政发〔2003〕15号附件)、获得省墙改管理机构颁发的《山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应用证书》、企业生产规模(单线年生产能力)和工艺达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非粘土类产品,按照新型墙体材料项目总投资的10%进行贴息或补助。
(六)省定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生产规模(单线年生产能力)要求:
1.烧结煤矸石砖、粉煤灰砖、页岩砖≥6000万块标砖/年,生产工艺要求是轮窑或隧道窑。
2.蒸压粉煤灰、灰砂砖≥6000万块标砖/年,生产工艺要求是蒸压养护。
3.混凝土多孔(空心)砖≥6000万块标砖/年,生产工艺要求是电子配料计量、蒸汽养护。
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10万立方米/年,生产工艺要求是蒸汽养护。
5.加气混凝土砌块≥15万立方米/年,生产工艺要求是蒸压养护,机械切割。
6.各类轻质墙板≥20万平方米/年,其中纸面石膏板≥2000万平方米/年,生产工艺要求是机械化生产。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步伐
(一)健全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参照墙改工作先进省(区、市)经验,制定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地方性法规,实现墙改和“禁实”工作有法可依。为了适应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需要,对《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省政府令第84号)进行补充修订。
(二)落实现有政策,推动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发展
1.切实保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建设用地。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优先予以安置。
2.各级经委(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新型墙体材料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降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成本。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要求,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上述废渣比例不少于30%的,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要求,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各级墙改管理机构要足额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鼓励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提高实心粘土砖的建筑使用成本。国土资源部门足额向实心粘土砖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经济杠杆,缩小新型墙体材料和实心粘土砖生产成本上的差距,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
(三)鼓励煤炭、电力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大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力度
1.煤炭、电力企业要强化节能减排工作,搞好煤矸石、粉煤灰和炉渣等大宗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年产90万吨以上的煤矿、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
2.对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电力、煤炭等企业,环保部门要将向企业收取的排污费,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相应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煤炭、电力企业排放的煤矸石、粉煤灰(经过加工、可以按市场价销售的商品粉煤灰除外)等工业废渣,不得向使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创新和节能技术开发,提高我省墙材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标准体系,开展应用技术培训,加强应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抓好建筑示范工程。
2.质监部门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监督。强化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质量意识,严格产品准入。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管理制度。对涉及人身健康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立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并在全省推行新型墙体材料定期检测制度。
3.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5〕22号)精神。工程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竣工验收,不得参与优秀设计工程或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4.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补贴建设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要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引导农民转变建房用材观念,为新型墙体材料进入农村建筑市场创造条件。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并充实机构,明确职责,统筹协调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各级经委(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本地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进一步按照财政部财综〔2002〕55号和省政府晋政发〔2003〕15号文件精神,将各级墙改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做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经委(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税务等部门负责扶持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经委(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好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转产或新建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建设用地审批;经委(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环境监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情况进行查处。
(三)将墙改目标责任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目标责任制,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人民政府将定期组织督查组进行专项检查,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滞后和打击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不力的地区进行督办或通报批评。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节能意识。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及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全民资源、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扶持政策的宣传,向社会公布扶持的对象、条件、标准和监督电话等,做到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对新型墙体材料项目进行投入,为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创造良好环境。




二○○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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