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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关于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南京市
  •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5〕1号
  • 【发布日期】2005-01-05
  • 【生效日期】2005-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关于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

南京市关于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

(宁政办发〔2005〕1号 二○○五年一月五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体帮扶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援助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帮助困难群体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一户有2人以上下岗失业的双下岗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实施政府购岗援助就业再就业。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办理社会保险、按月支付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均给予岗位补贴,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

三、实施政府购买培训。将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实施政府购买培训对象范围,紧贴劳动力市场的用工需求和困难群体的自身特点,整合社会资源,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技能。

四、鼓励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与用人单位签定3个月(含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分别给予120元/人・次、110元/人・次的职业介绍补贴。

五、扶持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以家庭居住地开展家庭型创业的,可以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市、区(县)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认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经税务部门认定,符合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享受税收减免。

六、扩大青年见习培训计划的范围。凡本市家庭困难的应、往届毕业生,年龄在26岁以下、学历在大专以上、从未稳定性就业过的(未签定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均可参加就业见习培训计划,提高未就业大学生的就业能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七、促进低保人员就业再就业。对积极就业再就业的低保人员,在其就业再就业的3~6个月内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对在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政府提供就业机会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八、高度关注农村困难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农村困难家庭人员实施政府培训援助就业,帮助困难家庭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并优先推荐就业。

九、切实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必须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和鉴证手续;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月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定期开展工资支付和民工权益维护专项执法检查,力争3年内解决建筑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十、对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对因困难而无力支付劳动争议仲裁费用的职工,减收、免收或缓收仲裁费。加大对困难职工案件的调解力度,减少劳动争议处理环节,尽量缩短办案周期,解决困难职工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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