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许昌市的通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7〕54号
  • 【发布日期】2007-07-18
  • 【生效日期】2007-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许昌市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许昌市的通报

(豫政 〔2007〕5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许昌市政府把创建国家森林城市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竞争力的有效载体,带领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抢抓机遇,团结奋斗,顽强拼搏,林业生态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2007年4月许昌市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成为全国省辖市中第一批、全省首个获得该称号的城市,为促进城市林业生态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此,省政府决定对许昌市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许昌市政府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领导,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森林城市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扩大创建工作成果。同时,希望全省各地以许昌市为榜样,深入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努力开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新局面,为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