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7〕45号
  • 【发布日期】2007-07-02
  • 【生效日期】2007-07-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07〕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深入推进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实施“三个一批”战略进展顺利,地方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接近尾声,省属企业改革重组深入推进,党政机关所办企业脱钩改制步伐加快,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各项监管工作扎实推进。为巩固和扩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解决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促进发展为目标,以“两个毫不动摇”为原则,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认真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努力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取得新进展,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面迈出新步伐,在促进国有经济加快发展方面做出新成绩,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开创新局面,提高我省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总体目标。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到2007年底,巩固和扩大实施“三个一批”战略的成果,基本完成全省工业企业改制任务;到2008年底,重点推进非工业领域企业和各级政府授权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工作,全面完成全省各类国有企业改制任务;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省级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的脱钩改制工作,市、州、县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到2008年底,基本完成长期积累的一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任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中型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上,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规范推进公司制改造,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内在活力。到2010年,普遍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理顺监管体制,落实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资产和监管职责。到2008年底,将全省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由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继续深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到2010年,全省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高于全省各类企业平均水平,出资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高于全省国有企业的平均水平。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三)加快推进企业改制重组。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和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公司外,其他企业要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逐步改制成为股权多元的公司。抓紧实施“三个一批”战略的收尾工作,确保“三个一批”企业的改制重组全部到位。对资产质量差、债务负担重、亏损严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特困企业,要积极筹措改制资金,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基础上,实施破产、关闭、解散。
(四)全面推进非工业领域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实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商贸、文化、粮食、交通、科技等非工业领域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五)加快推进党政机关所办企业的脱钩改制工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所办企业要采取整体划转、重组移交、民营化改制、关闭破产等形式尽快脱钩改制。在此基础上,尽快将那些有国有净资产、正常经营的企业统一划转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大力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妥善解决好省属企业所办中小学和公安机构移交地方管理问题,落实企业退休教师待遇。积极支持中央在鄂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工作,协调处理好中央在鄂企业所办中小学、公安机构移交地方管理的遗留问题,积极推进企业所办医疗机构、社区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暖机构的分离工作。
(七)严格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依法依规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规范产权转让行为,完善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机制。
三、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尽快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公司章程,科学界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职责分工。
(九)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继续对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完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监事委派制度,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十)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要在企业内部全面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规范,加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和控制,特别要完善和落实战略、财务、市场、运营、法律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制度,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十一)坚持党管干部与市场化配置企业经营者相结合的原则,继续改革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选拔和使用方式。
四、推进国有经济调整优化和发展壮大
(十二)坚持对国有经济实施有序调整。各地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把国有企业改革与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有机结合起来,在改革中调整,在调整中优化。要通过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等措施,抓住重点行业和企业,选择合适项目,增加国有资本注入,带动社会投入,使产业结构持续向高附加值和高端产业发展。国有资产收益应优先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十一五”时期,要围绕全省产业规划目标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千亿元产业计划”目标,推动国有资本向光电子、汽车、石化、冶金、能源等优势产业集中,向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行业聚集。
(十三)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要引导企业加大科研开发投入,建立持续稳定的技术开发机制,进一步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四)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加快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引导作用,促进企业加强新产品开发,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动传统产业的更新改造和优化升级。着力打造大冶有色金属公司、鄂钢集团公司、三环集团公司等3个收入过百亿元的重点企业,加快建设省能源集团公司、省煤炭投资公司等2个收入过50亿元的重点企业,全力推动一批出资企业成长为小巨人企业。金融部门要积极引导、促进已改制中小企业提高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帮助解决其融资困难,推动其向“高、精、专、特”方向发展。充分发挥投资融资、国资经营、产权交易、工程咨询等4个国有经济运作平台的作用,服务国有企业发展。
五、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十五)完善监管体系。各地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把国有企业改革与国资监管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和监督体系,尽快理顺关系,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明确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切实加强对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管。
(十六)落实监管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和监管范围,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对已经将本地各类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的市、州、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该地区大胆探索,创造经验。今后省、市、县人民政府新出资设立的企业,或对其他企业的新增出资,均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严禁产生新的政资不分、政企不分。
六、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
(十七)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是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实施“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困难与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各自职能,制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加强合作,共同做好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协调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工作。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有企业改制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困难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资金不足等。企业改制前依法办理了相关房产、土地登记手续的,改制后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产、土地部门只收取过户换证工本费。改制企业在重新办理房产、土地证书时,涉及的房屋和土地勘测、评估和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不超过现行收费标准的20%收取。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契税减免政策。收取的困难企业土地出让金,经政府批准后,一部分可用于该企业安置职工。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国有企业改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国有企业之间重组,企业原自用且重组后不改变用途的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做好改制企业职工住宅水电改造及移交管理工作。
(十九)妥善安置改制企业职工。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政策,既要防止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要防止擅自放宽政策,随意提高安置标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加强社区建设,做好改制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二十)推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做到企业工资总额增减随经济效益高低而变化,职工工资能升能降;继续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对经营业绩完成较好、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者给予奖励,同时规范经营者职务消费行为,严禁变相发放工资;积极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和有关政策,研究制订我省国有企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工作。任职期间对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亏损负有责任的经营者,依据其情节轻重,一段时期或者终生不得再担任国有企业负责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