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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117号
  • 【发布日期】2004-12-29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津政发〔2004〕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预算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预算管理和监督,确保三区预算收支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结合三区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区管委会作为天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具体负责编制本功能区预算、决算草案,组织预算的执行,提出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审定三区预算、 决算草案,可以改变或者撤销三区管委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具体提出三区预算、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核意见,监督三区预算执行。三区预算、决算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财政部门在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的同时,一并附报三区预算、决算草案。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三区管委会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将本功能区预算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三区预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审定三区预算草案和市财政部门的初审报告。

第五条 三区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提交预算草案时,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支出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的分项编制说明;

(四)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情况;

(五)上年支出预算结余项目结转情况;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区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是否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预算安排是否有利于区域经济统筹协调发展,是否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是否与三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安排是否合理;

(六)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七)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三区预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由市财政部门将市本级预算草案连同三区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三区预算后30日内,按规定程序向三区批复预算。三区应在市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15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预算。三区批复的部门预算,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三区的预算支出, 应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用途;在预算执行中发生收入或支出变动,确需作出变更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条 在三区预算执行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三区管委会应在当年8月31日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三区用超收财力和预备费安排的支出项目, 应当编制超收收入和预备费使用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三区管委会应按季向市人民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区预算执行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批复情况;

(三)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四)重点支出项目的支出情况;

(五)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中的项目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 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对三区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章 决 算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 三区管委会应当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45日前,将本功能区决算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三区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市人民政府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30日前,审定三区决算草案和市财政部门的初审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三区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完成情况;

(三)重点项目支出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四)上年支出预算结余、上级财政返还和补助收入、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以及财政退库情况;

(五)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三区决算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30日前,由市财政部门将市本级决算草案连同三区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三区决算后20日内,按规定程序向三区批复决算。三区应在市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15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所属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三区管委会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 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预算、决算草案以及预算执行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三区预算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三区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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