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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7]85号
  • 【发布日期】2007-06-27
  • 【生效日期】2007-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政府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8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妇儿工委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第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和第三次全省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两纲”中期评估督导组对我省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甘肃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甘肃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两规划”)工作中期评估督导的意见,做好我省妇女儿童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妇女儿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既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法规体系,加大资金投入,使妇女儿童工作逐步法制化、规范化,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妇女儿童事务管理格局。但我省妇女儿童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妇女参政水平偏低,就业再就业压力较大,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较少,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仍较高,儿童出生缺陷发生率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等。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妇女儿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努力推动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为广大妇女享有平等地位权利、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施展聪明才智提供更广阔的舞台,为广大少年儿童茁壮成长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二、加强领导,全面促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坚持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儿童优先原则、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主要目标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规划,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有重点、有步骤地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行政手段,认真解决好影响妇女儿童发展的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地方立法、出台政策、制定规划和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妇女儿童的特殊利益和发展需求。在安排、执行项目时,优先考虑妇女儿童事业项目的发展,保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实施、同考核。
三、突出重点,确保重点难点指标如期实现。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实施“两规划”为重点,以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进一步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如期完成“两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一)重视培养妇女干部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甘肃省妇女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认真做好女干部培养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公务员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坚持男女平等,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女性进入公务员队伍,力争到2010年女干部占全省干部总数的比例达到32%以上。鼓励妇女广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力争到2010年,90%的村民委员会和100%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有女性。逐步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
(二)继续做好城镇妇女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妇女就业再就业的公共政策和发展项目,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和管理等方面提供扶持。继续开发公益性岗位,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优先安置大龄妇女就业,使女性从业人员的比例达到总从业人员的40%以上。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力争实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应保尽保。省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巾帼就业资金,实施巾帼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帮助妇女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
(三)切实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把实施“两规划”纳入依法行政的范畴,切实履行管理社会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在政治、经济、教育、环境以及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妇女儿童发展密切相关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尽快修订我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注重妇女人身权益条款的实施。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非法雇用童工、拐卖妇女儿童、非法鉴别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终止妊娠、遗弃女婴、家庭暴力、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财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各级妇女儿童维权联席会议、法律援助中心及“家庭暴力报警处理中心”、农村贫困妇女儿童救助机构等工作机制,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问题,及时救助生活特别贫困的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素质教育,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流动儿童”的教育及权益维护问题,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积极引导和教育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做好农村妇女儿童工作。我省70%的妇女儿童生活在农村,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在农村。做好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儿童工作,将直接关系到今后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妇女儿童事业快速发展。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把农村教育和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最大项目来抓。按期完成“两基”攻坚计划,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办好寄宿制学校,努力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村教育的整体水平和女性受教育的程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6〕11号),大力发展农村公共医疗卫生事业,使农村妇女儿童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下功夫改善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条件,坚持开展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尽最大努力解决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通过实施合作医疗、“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和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力争“十一五”期间基本解决农村妇女住院分娩问题,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103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妇幼卫生工作,建立基础设施较为齐全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加大投入,改善基本卫生保健条件,提高卫生保健人员素质,使广大农村妇女儿童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妇幼保健服务。扶持老、少、边、穷地区的妇幼卫生工作,努力改善妇女儿童的就医条件。要提高农村妇女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抓好农村妇女劳务输出,帮助农村妇女提高技能、增收致富。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做好针对农村妇女的科技教育和宣传培训,提高科学素质和就业能力。在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过程中,要加大农村妇女培训力度,力争妇女培训输转比例不低于30%,鼓励各级妇联培训机构积极创造条件,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同时,在“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民创业培训计划”、“农民转移就业培训”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吸收农村妇女参加培训。重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防治碘缺乏等地方病。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有效控制人口性别比失调。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力争到2010年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50%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以上,努力改善农村妇女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
(五)建立分性别统计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分性别统计分析监测机制和数据库以及年度监测统计报告制度,将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主要考核指标,纳入各市州、各部门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增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的科学性。
四、加强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管理妇女儿童事务工作的水平。
妇儿工委是政府管理妇女儿童事务的工作机构,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妇儿工委办公室的机构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力量。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妇儿工委办公室有机构、有编制、有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各级财政要大力支持妇女儿童工作,将妇女儿童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随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联络、督促检查、办文办会、项目审评、财务管理等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运用经济、社会、法律、行政等手段推进妇女儿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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