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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鄂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 【发布单位】湖北省鄂州市
  • 【发布文号】鄂州政发〔2004〕41号
  • 【发布日期】2004-12-28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鄂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鄂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鄂州政发〔2004〕41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鄂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鄂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的市级统筹工作;其所属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负责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应当遵循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调剂和使用养老保险基金、统一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统一人员编制和经费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凡本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已参加省直统筹的企业除外)等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在城镇从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均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第五条 对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参保企业和职工,实行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基数、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六条 养老保险仍维持地税部门征收的体制不变,市、区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进入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级统筹后区滚存结余基金,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统一上解到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全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统一由市社保局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就近就地进行社会发放。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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