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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 【发布单位】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 【发布文号】穗运管〔2007〕83号
  • 【发布日期】2007-06-19
  • 【生效日期】2007-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广州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穗运管〔2007〕83号)




市各道路货运站场:

为进一步加强培育和规范我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提升站场形象与服务功能,促进货运站场规范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广州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培育和规范管理广州市道路货运市场,提升货运站场形象与服务质量,促进货运站场规范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范由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须持证经营,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统一、规范悬挂于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五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按站场的设计货物吞吐量合理设置仓储、车辆停放和办公区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扩大经营场地。

第六条 货运站场内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设施设计规范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场地和场内配备的消防设施应当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七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

第八条 停车场地为硬化地面,并保持坚实、平整;停车场地面积须不小于可停放车辆的投影面积的1.5倍。

停车场地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并悬挂明晰的指示牌。

第九条 货运站场内应配置检定合格的车辆称重设备,对出场的载货车辆进行测量,超载超限车辆未经卸载,不得驶离站场。

第十条 货运站场应配置车辆尾气检测设备,做好出场车辆尾气检测,督促尾气排放超标车辆及时修理,并做好有关台帐记录。

第十一条 货运站场的绿化应考虑景观艺术特色、植物群落搭配等因素,结合场地规模进行系统、合理设置。

规划用地10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规划用地50,000至100,000平方米的绿化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规划用地50,000平方米以下的绿化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及室内绿化不计入绿化面积指标,但可作为工作成绩单独统计。

第十二条 货运站场应具备与本市交通信息化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并可与全市货运物流信息交易系统兼容和联结,具备收集与发布货运信息、提供增值服务的功能。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货运站场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统一建设站场内的信息网络,自行开发物流信息系统和软件的,其信息分类、编码和数据交换等内容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制定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员工纪律、财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严格遵照执行。

货运站场内应设立公告栏,公布交通、工商、税务部门以及货运站场的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承诺以及安全、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与场内经营业户签订租赁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方式以及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对双方的消防、环保、卫生、治安等责任进行分解和明确。

第十六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对场内业户加强管理,消除“三合一”(住宿、仓库和营业场所合为一体)、“二合一”(住宿和营业场所合为一体)的经营现象,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安排专人每天进行检查,杜绝场内运输业户擅自运输和仓储危险货物、假冒卷烟和伪劣商品。

对擅自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站场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好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消防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制度,并做好消防安全的宣传与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

货运站场的场地总面积在30,000m2以上或场内业户总数在50户以上的,应配置义务消防队伍,并进行专业消防培训,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操作使用,原则上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货运站经营者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对进入站场从事运输的车辆做好查验工作,认真检查核对车辆营运证,禁止无营运资质车辆进入站场内从事运输。

第二十条 货运站场内车辆停放应确保足够的安全间距,并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站场内货物堆放应整齐有序,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货物。

第二十一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负责场内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和更新,实施定期检测,保持完好的交通标志、照明、通讯和安全监控设施。

第二十二条 货运站场应做到不乱搭建、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放、乱张贴、乱摆卖,并制定车辆鸣笛、噪音管理措施,做到不扰民、不影响交通。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统一设置场内业户的经营招牌,不得擅自乱设线路牌。

第二十三条 货运站场负有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责任,做好场内生活污水的收集和排放工作,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河涌、溪流。卫生保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鼓励交由专业保洁公司负责。

第二十四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定期组织场内的卫生大扫除,清除卫生死角,并做好除“四害”(蚊子、苍蝇、蟑螂、老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相应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的能力。

货运站场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明显的标志,有条件的可统一着装。

第二十六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做好场内治安管理,无“黄、赌、毒”现象。

第二十七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发现他人在场内从事违法、违章经营活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坚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热心为运输经营者提供良好服务,对站场内的服务质量投诉和商务纠纷,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和调解。

第二十九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范经营。

第三十条 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防战备应急、抢险救灾等情况,货运站场经营者须无条件履行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7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执行情况,对本规范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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