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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部属(管)医院支援西部地区农村卫生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医发[2007]192号
  • 【发布日期】2007-06-18
  • 【生效日期】2007-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部属(管)医院支援西部地区农村卫生项目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7年度部属(管)医院支援西部地区农村卫生项目的通知

(卫医发[2007]19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协和医院,有关大学: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逐步建立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制度,不断提高西部地区县医院和地市级医院的服务能力,在总结过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工作,卫生部决定2007年度继续组织各部属(管)医院开展支援西部地区农村卫生工作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部属(管)医院在完成所在省(区、市)统一安排的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同时,在有关大学医院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组织下,实施完成卫生部部署的支援西部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卫生工作。

二、受援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要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工作,主动与有关大学、医院协商,确定项目具体受援单位,并将名单报我部。

三、各部属(管)医院及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要结合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工作,以人才培养为重点,统筹卫生支农各项工作,发挥本项目的集中示范作用。要积极协调新闻单位及时报道活动进展情况,反映活动取得的成绩,宣传卫生支农工作。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合理安排对口支援工作,做到专业对口,务求实效。不得增加参加培训和进修的学员的经济负担,也不得增加负责接待医疗队的地方的不合理负担。

五、请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指定的任务开展项目工作。各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将项目活动计划和总结报我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要求,我部将与各项目执行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视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办理经费补助支付手续。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进修费补助、培训费和医疗队交通费用补助等。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节约使用,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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