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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7〕54号
  • 【发布日期】2007-06-08
  • 【生效日期】2007-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琼府办〔2007〕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市、县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市、县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9日~6月15日)。各市、县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相关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安委办〔2007〕29号)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在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监、公安、消防、交通、海事、工业经济、建设、海洋渔业、民航、国土资源、民爆、农业、水利、教育、国资委、铁路和发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也要制定本行业相应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认真抓好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6月16日~7月20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市、县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市县政府督促检查阶段(7月21日~7月31日)。各市、县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各有关部门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市、县要在7月底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由市、县政府将有关情况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8月18日前将全省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省政府。

(四)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1日~8月15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各市、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组主要督查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内容包括:市、县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市、县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由省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市、县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和省安委办转发的国务院安委办有关指导意见以及本辖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各市、县政府及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市县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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