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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不予许可张家港华瑞公司经营危险废物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7〕398号
  • 【发布日期】2007-06-08
  • 【生效日期】2007-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不予许可张家港华瑞公司经营危险废物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不予许可张家港华瑞公司经营危险废物的函

(环办函〔2007〕398号)




张家港市华瑞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收悉。经审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

1、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焚烧炉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关于燃烧炉温度≥1100℃的要求。

2、焚烧炉未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不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的要求。

3、周边800米范围内有30户居民尚未搬迁,且未制定搬迁计划,不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关于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

二、处置技术和工艺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不相适应

无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不符合《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关于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应包括预处理系统的要求,且申请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超出现有设施的处置能力,不能对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也不能保证焚烧炉正常运行。

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不完善,运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1、危险废物分析能力不足,分析制度不完善,不能在经营过程中掌握所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特性(如反应性、相容性等),以保证有针对性地对危险废物进行妥善处置。

2、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差,不能有效指导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应对突发事故等。

3、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关法律、专业技术和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运营管理知识不足,管理能力薄弱。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你公司不符合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特此函告。

二○○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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