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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7〕624号
  • 【发布日期】2007-06-07
  • 【生效日期】2007-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硫磺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1994〕第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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