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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7]68号
  • 【发布日期】2007-06-01
  • 【生效日期】2007-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甘肃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甘政办发[2007]6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


甘肃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甘肃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准确、有效地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
(三)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和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并做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指导、配合各市州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督促各市州和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开展工作。
(六)汇总各市州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省政府。
(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各1名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成员单位各确定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不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要政策措施、工作机制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部门成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并抄报省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1、甘肃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甘肃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机制

附件1:

甘肃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张勤和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金融办主任
成 员 王 俊 省高院法院副院长
南明法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 青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泉清 省发改委副主任
王禄维 省公安厅副厅长
蒲志强 省监察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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